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 [2012] 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8年1月19日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12-29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漯政 [2020] 19号规定,调整为非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漯河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支出管理,防止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现象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教财〔2008〕381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综〔201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2010〕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教育费附加是指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比例计征的一种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的比例计征,市级留成部分的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是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的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职业教育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其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结合当年教育工作重点统筹安排。

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教育费附加结合全市学校布局,集中将有限的资金多用在幼儿园、中小学校新建和改扩建上,确保每年新建或改扩建幼儿园、中小学2-3所。

(三)统筹安排原则。教育费附加结合学校非税收入统筹使用,以调整全市教育结构,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四)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其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使用范围。

(五)轻重缓急原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的财力状况,优先安排解决急需、必须、可行的项目。

(六)积极稳妥原则。为了确保对国家、省增加配套资金的落实,以及对全市新增重大教育事项的投入,年初安排教育费附加支出计划时,应留有余地,原则上按10%预留机动款。

(七)跟踪问效原则。市财政局和教育局对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