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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新政文〔2019〕99号)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9月5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新政文〔2020〕62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67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 豫政办〔2013〕8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持续加大信贷投放
  持续引导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加快周转,提高效率,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积极向省行争取信贷规模、业务授权、机构准入、创新试点、战略合作等方面的支持,争取我市被列为总行、省行授信重点区域。积极支持各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利用好银行间市场融资工具、表外融资工具等。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三级融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向各银行通报项目谋划和企业发展情况,梳理摸排企业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辅导,帮助企业完善融资条件,不断提高全市新增贷存比水平。
  二、着力优化信贷结构
  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原则,引导各银行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支撑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三农”、劳动密集型产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对传统产业、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各银行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实施产能整合或市政府帮助化解风险的重点企业,通过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化解暂时性风险。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盘活信贷存量,腾出信贷规模,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加强重点领域融资规划
  鼓励引导各银行充分运用信贷、债券、股权、信托、租赁等多种融资工具,为我市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提供综合性融资服务。对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包括动力电池与电动车、生物与新医药、电子信息、新型煤化工)和战略支撑产业(包括特色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制冷)等重点产业,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和棚户区改造、产业集聚区建设等重点领域,将融资规划作为项目前期整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邀请银行提前介入,参与项目规划论证,分类逐项制定系统融资规划。对涉及全局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制定专项融资方案,尤其要保证在建、续建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筛选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重点企业和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发挥保险资金在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城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
  四、改善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及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作用,支持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发展,支持各县(市)、区设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和客户保证金银行托管制度。大力发展供应链和产业链金融业务。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平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扩大小微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在小微企业集聚程度较高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中心商务区和特色商业区,批量增设专营机构网点,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的考核,按月通报,确保各家银行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治理,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五、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
  积极跟踪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整体框架设计,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创新开发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做好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研究论证扩大试点范围可行性。探索发展支农再贷款,研究开展农户贷款利率优惠试点,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确保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开展农户信用评级,开展信用共同体融资模式,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题。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加快推进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自动柜员机、助农取款服务点等基础金融服务在行政村区域全覆盖,研究对在空白乡镇、空白行政村安设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自动柜员机和开设助农取款服务点的财政补贴政策。继续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知识宣传,提高中小微农业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能力,引导中小微农业企业通过农产品期货开展合作套保、定价服务、仓单服务等期现结合业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做好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程相关工作,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提升对我市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金融服务水平。
  六、大力发展消费金融
  鼓励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落实金融支持服务业、旅游业、文化产业、服务外包、家庭服务业的信贷政策,细化政策措施,满足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收入和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居民首套自住普通商品房消费,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拓展银行卡在公交、社保、卫生等行业的应用。积极研发推广符合农村农民特点的银行卡产品,扩大农村地区发卡量,培育农村居民用卡习惯。
  七、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支持
  积极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量,提高跨境人民币业务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简化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鼓励和争取外汇储备贷款,盘活外汇资金存量,有效满足市场用汇主体融资需求。搭建企业与国际资本市场对接平台,为企业境外上市提供服务,推动企业赴美国、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提升我市企业的国际化程度和国际市场形象。
  八、加快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鼓励城商行继续向县域、重点集镇和社区下沉,加强基层和社区金融服务。配合做好中原银行组建工作,持续推进农信社改革,加快县级农商行组建步伐,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农商行数量达到3-5家。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争取2015年前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县域全覆盖。
  九、推动资本市场支持经济转型
  继续做好各行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积极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再融资。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引导创新型、创业型企业积极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定向发行股票融资。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加大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比重。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投融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争取省大型担保公司对我市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等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有关财政补贴政策。推进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工作。逐步扩大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大力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投资能力较强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
  十、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品种,使农业保险基本覆盖种养两业主要品种,提高广大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农村网点设立,加强产品创新,提供符合农村居民消费特点的保险产品。推进银保合作,积极探索开展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加强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深入推进我市科技保险发展。大力发展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险。巩固完善医疗保障委托经办业务,积极稳妥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解决保险消费者医疗、养老等后顾之忧。
  十一、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地方金融机构和参与地方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按公司法要求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十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深入推进打造金融安全区系统工程。建立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数据库,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机制。做好市、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奖优扶弱。要提高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促进我市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升级。进一步加强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典当行等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办力度,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业传导,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各县(市)、区和市直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承办事项的落实负总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书面报告。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每季度收集汇总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报市政府。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目录.xls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

附  件
关于加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工作 具体内容 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
1 加大信贷 投放力度 引导全市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人行 市金融办、银监局
鼓励驻新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向省行争取信贷规模、业务授权、机构准入、创新试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面的支持,争取我市被列为省行、总行全国授信重点区域。 金融办 人行、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积极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利用银行间市场融资工具,表外融资工具等。 人行 金融办、银监局
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融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金融办 各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定期向各金融机构通报项目谋划和企业发展情况,梳理摸排企业融资需求。 金融办 发改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委、农业局、文广新局、人行、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辅导,帮助企业完善融资条件,不断提高全市新增贷存比水平。 人行 金融办、银监局
2 着力优化 信贷结构 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 人行、银监局 发改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文广新局、旅游局、金融办
对传统产业、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 人行、银监局 发改委、工信局、金融办
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 人行、银监局 工信局、金融办
3 加强重点领域融资规划 鼓励引导驻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市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提供综合性融资服务 金融办 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主管部门、人行、银监局
制定重点领域融资规划,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参与项目规划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点项目,制定专项融资方案,保证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主管部门 金融办、人行
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筛选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重点企业和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发挥保险资金在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城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 发改委保险协会 金融办、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4 改善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推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财政局 工信局、金融办、人行、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支持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发展,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增信 金融办、保险协会 发改委、工信局、人行、银监局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和客户保证金银行托管制度。 工信局 人行、金融办、银监局
大力发展供应链和产业链金融业务。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平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扩大小微企业抵质押物范围。 人行 金融办、银监局
在小微企业集聚程度较高地方批量增设专营机构网点,向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银监局 金融办、人行
加强银行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考核力度,确保各家银行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银监局 金融办、人行
加强银行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行为治理 银监局 金融办、人行
5 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 积极跟踪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整体框架设计 金融办 人行、银监局
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创新开发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做好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研究论证扩大试点范围可行性。 人行 农办、金融办
探索发展支农再贷款,支持开展农户贷款利率优惠试点 人行 金融办、银监局
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加快推进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自动柜员机、助农取款服务点等基础金融服务在行政村区域的全覆盖,研究对在空白乡镇、空白行政村安设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自动柜员机和开设助农取款服务点的财政补贴政策 人行、财政局 金融办、银监局
继续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保险协会、财政局 金融办
加强期货农产品期货市场知识宣传,提高中小微农业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能力,引导中小微农业企业通过农产品期货开展合作套保、定价服务、仓单服务等期现结合业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金融办 人行
做好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程相关工作,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提升对我市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金融服务水平。 人行 金融办、银监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6 大力发展消费金融 鼓励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落实金融支持服务业、旅游业、文化产业、服务外包、家庭服务业的信贷政策,细化政策措施,满足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 人行 金融办、银监局
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收入和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 人行 金融办、银监局
严格执行差别住房贷款政策,支持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居民首套自住普通商品房消费,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 银监局 住建委、金融办、人行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拓展银行卡在公交、社保、卫生等行业的应用。 人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金融办、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积极研发推广符合农村农民特点的银行卡产品,扩大农村地区发卡量 人行 金融办、银监局
探索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银监局 金融办、人行
7 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 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量,提高跨境人民币业务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 人行 市商务局、新乡海关、银监局
简化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 人行 银监局
鼓励和争取外汇储备贷款,有效满足市场用汇主体融资需求 人行 银监局
推动企业赴美国、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 金融办 市发改委、工信局
8 加快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鼓励城商行继续向县城、重点集镇和社区下沉 银监局 金融办、人行
加快县级农商行组建步伐,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农商行数量达到3-5家以上 银监局、市农信办 金融办、人行
做好农信社达标升级后续整改工作,确保2013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金融办、银监局、市农信办 财政局、人行
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争取2015年前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县域全覆盖 银监局 金融办
9 推动资本市场支持经济转型 继续做各行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积极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再融资 金融办
引导创新创业型企业积极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定向发行股票融资 金融办 人行、银监局
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加大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比重。 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 人行
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投融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鼓励大型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发行中小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等提供担保增信,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有关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 金融办
9 推动资本市场支持经济转型 逐步扩大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大力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管道 发改委、人行 金融办、工信局
吸引国内外投资能力较强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 发改委 市科技局、工信局
10 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大力支持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保险品种,使农业保险基本覆盖种养两业主要品种 财政局、保险协会 市农业局
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农村网点设立,加强产品创新,提供符合农村居民消费特点的保险产品 金融办、保险协会 人行
推进银保合作,积极探索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人行、金融办 保险协会
加强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深入推进我市科技保险发展 保险协会 市科技局
大力发展城乡养老和健康保险 保险协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努力扩大医疗保险委托经办业务覆盖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大病保险工作 卫生局、保险协会 金融办、人行、各县(市、区)政府
11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地方金融机构和参与地方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银监局 金融办、人行、各县(市、区)政府
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优化股权结构 银监局 金融办、人行、各县(市、区)政府
12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深入推进打造金融安全区系统工程 人行 金融办、法制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建立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数据库,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机制 金融办、人行 银监局、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商务局、信访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对全市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评价 金融办 人行、银监局保险协会、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进一步加强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典当行等机构的监管 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 工商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银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
进一步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办力度 市处非办、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来源: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