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三政〔2020〕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六)加强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开办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收费权、仓单、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保理、信用证、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探索开展适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或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付款凭证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对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项目,只要还款有保障,要积极发放贷款给予支持。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信贷方式,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鼓励大企业为配套的小型微型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要主动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开户、结算、汇兑、代理等日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我市保险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
二、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构建融资服务平台
(七)支持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政策,推动我市城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布局设点。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服务中小企业”品牌。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深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门槛创造条件,为小型微型企业成长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
(八)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坚持服务“三农”经营方针、保证满足农户合理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服务“三农”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继续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内外银行到我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九)发挥担保公司的放大效应。加大整合力度,成立政府控股的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的担保机构,组建规模较大的再担保公司,发挥担保机构的贷款放大倍数效应,以更好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构建企业、金融、担保、再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产业集聚区担保平台保证至少对产业集聚区内10家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支持。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联保和互保。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增加实缴资本金额,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能力。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
三、落实优惠政策,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设立市财政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在各类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支持资金,切实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