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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12〕22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三政〔2020〕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为有效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着力解决小型和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8号转发)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信贷投放,拓宽融资渠道

(一)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重点向上级行推荐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特色及发展潜力,力争划出一定的资金额度,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放贷。同时,要把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倾斜作为优化信贷资产结构的具体措施,在年度信贷规模中单列计划、单独管理、单项考评。鼓励银行(含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按照其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年度增加总额,对银行(含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在信贷投放过程中不能因总量调控保大压小,不能因结构调整以大挤小,不能因短期利益重大轻小,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合理灵活地进行利率定价。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行业特点、区域集群情况、信用状况、盈利水平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下调上浮幅度。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调整利率浮动标准和计结息方式,以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减轻其财务压力。

(三)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营销和审批流程,推动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按照“属地结对、就近包挂”的原则,实现金融顾问与小型微型企业的结对挂钩,开展金融产品营销和对接。在专门成立小型微型企业服务部门基础上,制定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贷款营销计划,并对小型微型企业制定专门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简化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建立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

(四)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探索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引入“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项目”。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引导组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与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对接,加大投资力度,推动更多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支持我市小型微型企业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和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同时,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上市、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相关方面政策的宣传、培训,每年筛选一定数量的备选企业进行推介、辅导,各银行业机构要主动关注并积极介入企业上市和发债流程,为企业提供融资承销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融资规模和效率。

(五)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各金融机构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按照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进一步扩大融资租赁业务,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

(六)加强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开办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收费权、仓单、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保理、信用证、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探索开展适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或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付款凭证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对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项目,只要还款有保障,要积极发放贷款给予支持。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信贷方式,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鼓励大企业为配套的小型微型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要主动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开户、结算、汇兑、代理等日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我市保险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

二、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构建融资服务平台

(七)支持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政策,推动我市城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布局设点。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服务中小企业”品牌。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深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门槛创造条件,为小型微型企业成长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

(八)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坚持服务“三农”经营方针、保证满足农户合理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服务“三农”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继续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内外银行到我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九)发挥担保公司的放大效应。加大整合力度,成立政府控股的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的担保机构,组建规模较大的再担保公司,发挥担保机构的贷款放大倍数效应,以更好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构建企业、金融、担保、再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产业集聚区担保平台保证至少对产业集聚区内10家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支持。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联保和互保。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增加实缴资本金额,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能力。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

三、落实优惠政策,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设立市财政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在各类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支持资金,切实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