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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汉政办发〔202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打造“医养在汉中”特色城市品牌。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陕政办发〔2019〕3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一)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我市被列入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市为契机,加快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四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区将闲置办公场所和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居家和社区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借鉴“时间银行”做法,开展互助养老服务。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人口在5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县区分别打造1-2个、3-5个“15分钟养老服务圈”。在城市街道建设小型养老院、在社区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在居民小区建设养老服务站,健全养老服务网络。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每个社区至少发展1个养老服务示范社会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健全完善以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为网点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大力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80%的行政村。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由村(居)委会管理,资产归村集体所有,镇(街道办)负责监督管理,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考核评级。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经费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补贴和社会资助为辅。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奖补机制,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等收益分配用于支持村级养老服务工作开展。充分发挥村老年协会作用,解决幸福院服务人员、村委会老年活动管理人员缺乏,以及服务形式简单、内容单一等问题,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支持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运营农村互助幸福院,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意愿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困难老年人提供帮助,通过邻里守望互助、社会爱心扶助和老人互助,缓解社会和家庭养老负担。(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医养结合工作。认真贯彻《“医养在汉中”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医养在汉中”三年滚动计划(2020-2022年)》,通过医养发展基金,并在土地、融资、税费等方面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帮助医养机构对冲疫情产生的影响。积极创建一批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和试点机构,打造中高端医养企业、产业引领示范群,通过线上线下医养产业招商,引进一批知名品牌医养机构落户汉中。进一步完善“大养老+小医疗”“大医疗+小养老”“大养老+大医疗”“医疗+养老协作合作”“居家养老+智慧医疗网络”等医养结合模式,形成开放、共赢、互补的医养结合工作格局,满足不同年龄段和不同消费群体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经合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四)提升医养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拓展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功能,实现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无缝对接。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通过协议合作、转诊合作、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门诊部、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或内设医疗机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推行以家庭医生团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享受职称评定等同等待遇。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重点培育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到2022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0%。(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五)有效增加养老产业供给。县区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利用闲置房产资源拓展养老床位供给渠道,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充分发挥汉中中医药资源优势,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业合作研发生产治疗老年病药物。扩大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供给,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农家养老养老社区、康养小镇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引导软件信息和制造企业面向智慧养老需求领域开发适老化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建设全市养老服务管理信息云平台系统,实现养老服务供给与养老需求的有效对接。(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智慧城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医保局、市文旅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二、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的前提下,富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精神残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积极争取立项建设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为精神残疾老人提供集中养老服务。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管理办法,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点,到2022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各县区政府)

(七)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达标工作,规范养老机构消防审验,督导安全消防设施不达标养老机构全面整治质量隐患。涉及养老机构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要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养老机构,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审验意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0年底前,由市民政局提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实行养老服务标准化,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统筹做好养老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服务秩序工作,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支持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八)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加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全面建立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落实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老年人工作机制。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汉中银保监分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九)提升精准化帮扶水平。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到2022年将不低于55%的福利彩票公益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经营性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清单目录,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运行管理,发挥好政府和养老服务机构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

三、强化保障措施

(十)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定养老服务责任清单,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覆盖所有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组织开展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并形成长效机制。(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

(十一)加大优惠扶持力度。落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积极探索和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境外资本在我市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已经设立的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专项债券以及社会资本设立的基金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以设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养老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园区和健康管理中心,参与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