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促指导。以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省市督导检查、县区交叉检查、县区和机构自查等方式,扎实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重点加快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和认证工作,提升养老院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水平,加强养老院安全管理,提高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素质能力,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督。搭建社会监督平台,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对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到2020年,全面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附件
咸阳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间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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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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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 |
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落实分类施保补助政策,按照20%—50%比例增发保障金。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9年6月,完成全市提标老年人摸底工作;2020年分类施保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并增发保障金。(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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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和医保资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9年6月,出台相关文件,完善全市老年人应急临时救助机制。(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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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精准扶贫、脱贫,重点关注、关心、关爱特殊老年人群脱贫及低龄老年人扶贫工作。 |
市民政局 |
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9年6月,采集贫困老年人健康信息,完成电子健康档案录入工作。(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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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健全护理和高龄补贴。 |
出台咸阳市《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9年6月,全面摸底全市失能老年人人数以及护理现状;2019年底结合摸底调研情况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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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老龄工作管理信息化建设,确保高龄补贴足额发放。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建成老龄工作管理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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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
深化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
市人社局 |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9年6月,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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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
市医疗 保障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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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范围内引入商业保险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推动全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 |
咸阳银保监 分局 |
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建立老年人商业保险制度。(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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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推进养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
开展募捐捐赠、志愿服务、安全知识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突发事故防范等公益慈善活动。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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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信息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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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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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放宽 准入条件 |
降低准入门槛。营利性养老机构先登记后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一证多点”。 |
市民政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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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多元投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ppp项目示范、参与养老服务,并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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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审批服务。精简环节、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
市民政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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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优化 市场环境 |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明晰产权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以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市场化运行。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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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以市场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推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加强对经营者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 |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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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 |
市大数据 管理局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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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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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夯实居家养老服务基础 |
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全省居家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
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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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指导所在地乡镇(街道)监督相关单位将该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80%的农村社区。(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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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完善市、县、乡、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全面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培育、孵化社会服务组织,搭建信息平台,融入医养、智慧养老。(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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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落实运营补贴与建设补贴制度,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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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培育市级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申报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估。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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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强农村 养老服务 |
建立市、县两级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保障机制,试点开展农村老年人托养和居家养老服务,加快农村居家社区医养融合,推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开展医养融合服务。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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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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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为每个农村幸福院安排一个公益性岗位,确保农村互助幸福院正常运营,并。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奖励资金,结合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促进基层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建设。(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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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和完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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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
深入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完善医养结合机制。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市财政局 |
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制定医养结合补助政策,根据当年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验收情况以及运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助。(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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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医务室、护理站等,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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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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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发展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 |
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促进健康老龄化理念和医疗保障知识宣传普及进社区、进家庭,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和“社区健康干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延伸。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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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十三五末,二级医院老年病科建立达到35%。(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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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才培养,广泛开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等老年康复护理服务。实施“互联网+健康 ”行动,鼓励各社区(村居)医疗卫生服务站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到十三五末,为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服务管理率达到70%。(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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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 |
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引导整合线上线下养老服务资源,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
市大数据 管理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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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推进 多样化 养老 |
发展生态养老、田园养老、健康养老等模式,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休闲旅游、生态健康等服务。 |
市民政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老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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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
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推进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产品销售。 |
咸阳银保监 分局 |
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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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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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
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打造老龄产业众创空间示范区,孵化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涉老企业,创新发展老年卫生养生保健、老年养老服务、老年娱乐、老年教育、老年旅游服务等产业。 |
市发改委 |
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咸阳银保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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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老年产品和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 |
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 |
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咸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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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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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推动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
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强与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办理业务等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与改造。 |
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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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营造安全绿色便利生活环境 |
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试点开展农村闲置资产开发经营养老服务工作,将闲置农房盘活和农地流转改革用于建设乡村养老社区,推进城市老年人到农村进行季节性养老、旅游休闲养老。 |
市自然 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 |
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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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 |
推动敬老养老助老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开展“敬老月”和敬老爱老助老评选表彰活动。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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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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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积极开展 老年文化活动 |
组织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活动,建立健全为老文化服务机制。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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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加快发展 老年教育事业 |
理顺老年教育发展的管理体制,将老年教育纳入全市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大力发展远程教育和社会教育,促进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教育局 |
市发改委、市老干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十三五”期间,每个县(区、市)建成一所老年大学。(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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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关爱老年人身心健康 |
加强老年人心理健康服务,社区(村居)设立老年人聊天室、心理关爱站等服务场所。 |
市民政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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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构建社会参与为老服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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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积极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
加强老年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登记管理,组织为老服务、参政议政、管理养老服务设施、维护老年人权益、举办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开展互帮互助和结对帮扶。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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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
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慈善、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等工作。发挥老年人传帮带作用,支持老党员、老专家老干部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活动。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市司法局 |
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老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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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发展老年 志愿服务 |
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等志愿活动,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病残老年人提供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到2020年,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2%。(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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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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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切实维护 老年人 合法权益 |
健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为老法律服务工作,完善老年人法律维权网络体系。广泛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组织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走进社区、公园、广场等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场所开展法律服务。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市司法局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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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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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加大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意识。开展孝亲敬老系列评选活动,营造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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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强化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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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完善政策 法规体系 |
研究制(修)订老年人优待、养老设施规划和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运营与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制定居家、社区、机构等各类养老服务标准, |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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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完善组织 保障机制 |
强化县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将养老规划的主要任务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 |
市发改委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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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完善规范化 管理机制 |
完善养老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全面建立科学化、专业化、制度化的评估机制。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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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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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保障土地 供给机制 |
各类养老服务设施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要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 |
市自然 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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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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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完善资金 投入机制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人口规模,建立稳定的养老服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全面落实50%以上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 |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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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完善人才 提升机制 |
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业务培训,优化为老服务人员结构,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
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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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完善督查 评估机制 |
加强对各地的督促指导。搭建社会监督平台,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对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到2020年,全面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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