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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20〕50号宝规〔2020〕007-政府办0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发挥龙头企业创新和带动能力,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扶贫办、市税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组成,负责认定和监测管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审核、推荐我市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运行监测管理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

第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本市出台的项目资金扶持及其它相关优惠政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六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定期认定、动态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估,申报认定与监测评估同步开展。

第七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其它经营组织,且设立登记3年以上。

(二)企业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且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经营规模。固定资产:川原地区的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山区的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川原地区的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山区的企业达到800万元以上。陈仓区西山地区参照山区标准。

(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产业化联合体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发展,招聘贫困户劳动力在企业打工、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带动帮扶作用明显。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在授信银行和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效益与责任。企业连续2年赢利,能照章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承担社会责任,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七)产品质量安全。企业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必须使用合格证,有包装农产品必须实现追溯管理。

(八)主导发展产业。企业主要产业与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农业资源优势的开发相结合。

(九)企业社会声誉。企业社会声誉好,有自己的商标和品牌。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由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审核。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书面推荐建议和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