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附件:宝鸡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览表
宝鸡市个人出租房屋税率一览表
纳
税
人 |
出租房屋类别 |
计税
标准 |
税 种 及 税 率 |
|||
个人 |
住
宅
出
租
不
区
分
用
途 |
20000元以下 |
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 |
土地使用税免
征(财税〔2008〕24号 |
印花税免征(财税〔2008〕24号 |
|
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
营业税1.5%,城建税为营业税税额的(市区7%、县城、建制镇5%),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房产税4%。 |
|||||
非
住
宅
出
租 |
20000元以下 |
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0%。 |
征收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见备注1 |
征收印花税,征收标准见备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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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
营业税5%,城建税为营业税税额的(市区7%、县城、建制镇5%),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0%,房产税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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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
转
租 |
20000元以下 |
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 |
不征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免征(财税〔2008〕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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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
营业税1.5%、城建税为营业税税额的(市区7%,县城、建制镇5%),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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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住
宅
转
租 |
20000元以下 |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20%。 |
不征土地使用税 |
征收标准见备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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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
营业税5%,城建税为营业税税额的(市区7%、县城、建制镇5%),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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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土地使用税每月税额=应税土地面积×该地段税额标准/12,应税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如果产权证没有记载使用权面积,则按出租面积除以楼层数来确定。
2.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租赁双方分别征收。
3.个人住宅房出租税收政策见财税〔2008〕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