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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3年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自2013年2月3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部分修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已被《 昆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废止】第三十四条中的“《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二)将《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昆政发〔2001〕3号)【已被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昆政规〔2020〕3号废止】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三)将《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5号)【已被《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废止】第一条中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修改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对其他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已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