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鞍政办发〔201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辽政办发〔2017〕119号)精神,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物流业制度性成本
(一)优化道路
运输通行和停靠管理。精简大件
运输审批要件,将四级审批压缩为三级审批,在全市推广使用电子印章。开辟超限
运输审批“绿色通道”,将审批时限压缩到5个工作日之内。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依据《鞍山市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办法》,对物流车辆在市区禁行道路通行提供办理货车通行证的便民服务,为其规划合理路线及合理时段,确保物流车辆能够顺利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进行物流
运输活动;完善大型物流中心、公用型城市配送中心和分拨中心等配送基础设施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科学规划和设置货运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优化城市配送
运输通道网络。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规范城市配送车辆管理,为从事城市共同配送的车辆统一喷涂“城市共同配送”的标志标识。对从事生活和医药必需品配送的企业、鲜活农产品和冷链产品配送的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的企业、开展共同(集中)配送的企业、经营信誉AAA级的企业优先考虑按规定给予通行便利。明确城市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和分类停车的相关要求,科学施划城市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港湾。(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负责)
(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避免重复罚款。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由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测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结果单独实施处罚记分。从治理工作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严格执行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罚标准。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等措施。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完善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
公路货运罚款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上缴财政,落实罚缴分离。(市交通委、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计分与处理,建立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共享及制约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积极推进年审结果签注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探索实行车辆道路
运输证异地年审。(市交通委负责)
全面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取消二级维护记录卡和签章备案制度,由业户根据车辆使用情况自主确定合理的维护周期。全市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网上审核、远程核发。允许我市普通货运车辆在我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普通货运车辆在全省范围内均可办理异地检验,并无需提供任何委托检验手续。(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负责)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推进“一照多址”改革措施在快递行业的落实,对快递企业继续实行“一照多址”备案登记制度,快递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快递经营的,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快递企业总部在其分公司层级之下设立营业性网点作为分支机构,且该网点处于快递企业总部经营地域范围内的,可以书面授权其分公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性网点备案登记。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对快递企业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制度。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市工商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优化工作流程,压缩检验检疫流程时长,打造高效便捷的口岸通关环境,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1/3。落实好审单放行政策,诚信等级高、质量好的企业提交质量合格保证并通过风险管理后,争取做到即报即放。推进通关一体化,用好ECIQ系统,实现东北三省一区“通报、通检、通放”和“进口直通、出口直放”,鞍山地区出口企业从东北三省一区任一口岸出口的货物,可在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通关单;从东北三省一区任一口岸进口到鞍山的货物,也可在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在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的企业,可到东北三省一区任一检验检疫局机构报检。全面实现检疫报检无纸化。做好跨部门“三互”合作,做到信息互换、执法互助、监管互认。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组织引导本市内的企业注册使用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向贸易及
运输企业提供涵盖国际贸易全流程的“一站式”公共信息服务。实现一点接入、共享共用、免费申报。及时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通关便利化相关经验做法。(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鞍山海关、市商务局负责)
(六)加强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公路、铁路、航空、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向社会公开,协助物流企业完成与国家、省级交通
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对接,优化完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服务功能,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结合大数据应用专项,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为提升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推动各物流园区之间实现信息联通兼容。(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落实国家对
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有关部署,实现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和共享,联合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工程招投标、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信息作为信贷业务审查的重要参考,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
二、减轻税费负担,降低物流业经营性成本
(八)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改革工作。尽快完善交通
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配合完成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改造,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时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严格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九)调整公路通行收费标准。取消对超限车辆收取多倍惩罚性通行费的收费政策,严格执行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经批准的总质量超限大件
运输车辆,按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调整政策,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卡的货运车辆给予赠送行驶里程的优惠,严格执行部分车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
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物流业增效基础
(十)大力扶持全市物流枢纽建设。密切跟踪国家级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的编制情况,支持鞍山港、鞍山龙基物流园区等具有支撑保障区域、多式联运功能和产业经济发展的综合物流枢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加强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加强铁路、公路、民航、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衔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鞍山港集疏运道路建设,畅通港站枢纽“微循环”。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投资建设公路、铁路支线等集疏运体系和联通物流枢纽场站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沈阳铁路局鞍山货运中心、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逐步完善全市城乡物流网络节点。鼓励在城区周边的交通枢纽、重点物流园区和产业基地合理布局物流仓储和分拨中心,在城区周边、商贸集聚区、批发市场、居民集中区附近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在城市社区、机关、学校、商务区等末端配送需求集中区,大力发展零售终端网点、冷链终端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建立以“市县级物流中心——中心乡镇——建制村”三级的网络架构,形成“物流园区(中心)——配送中心——村节点”的双向流通的农村物流通道,推进城乡配送节点网络建设。继续推动快递服务向下延伸,形成打通农村电子商务市场“最后一公里”和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的有效载体。加强物流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对物流项目的规划和用地支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物流项目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在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禁止随意变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物流项目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充分考虑企业需求等因素,符合条件的物流项目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物流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用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物流业。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研究建立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四、鼓励模式创新和标准应用,提高物流业运营效率
(十四)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依托部门、行业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物流信息互联共享,加强交通
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相关单位物流资源与电商、快递等企业的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积极支持基于大数据的
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
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配合推进省级无车承运监测平台建设工作。发展网约城市“货的”等互联网平台,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减少迂回、空驶
运输和物流资源闲置。推动“互联网+城市共同配送”物流新模式,提供车货匹配、路线优化、仓配管理、追踪溯源等服务,推动物流产业信息化发展,健全物流服务功能,提供高效的仓储
运输配送一体化服务。(市交通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负责)
(十六)开展仓储智能化试点示范。结合国家和省智能化仓储物流基地示范工作及各项政策,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及装备,推动仓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仓储、
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支持大型仓储物流企业建立仓储分拨代运营、仓配一体化、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建设智能化立体仓储、集装单元机器人、加工拣选系统,提高仓配中心智能化、柔性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负责)
(十七)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重点在快消品、农产品、药品、电商快递等领域,加快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的标准化应用,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
运输工具的衔接,并将应用范围逐步从商贸领域向制造业领域延伸。(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邮政管理局、沈阳铁路局鞍山货运中心、市质监局负责)
(十八)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加大车辆
运输车治理工作力度,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在用不合格车辆
运输车更新改造,实现“单排车”变“标准车”。保持治理超限超载
运输工作的延续性,合理确定过渡期和实施步骤,适时启动不合规平板半挂车等车型专项治理工作,分阶段有序推进车型替代和分批退出,保护合法
运输主体的正当权益,促进道路
运输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推广使用中置轴汽车列车等先进车型,促进货运车辆标准化、轻量化。(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完善物流业降本增效平台
(十九)大力发展铁路物流。发挥铁路长距离干线
运输优势,进一步提高铁路货运量占全省货运总量的比重。着力推进鞍炼物流和岫岩地区铁路综合物流园区建设,探索发展高铁快运物流,支持高铁、快递联动发展,鼓励快递企业在高铁站点附近布局营业网点,建设处理中心及配套设施。支持铁路
运输企业与园区、大型制造企业、物流企业等开展合资合作。协调推进进厂、进园铁路专用线建设,鼓励既有专用线共享共用,推动解决铁路
运输“最后一公里”问题。(沈阳铁路局鞍山货运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委负责)
(二十)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甩挂
运输。大力发展公路甩挂
运输,推广兼容铁路、公路等
运输方式的接口标准体系,大力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通过共享合作等方式,提高集装箱周转效率。(市交通委、沈阳铁路局鞍山货运中心负责)
(二十一)推动电商物流多元化协同发展。培育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