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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8〕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19〕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0〕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24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1〕1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 辽政办发〔2017〕93号),加快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对标上海、推进东北新一轮振兴为契机,以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为抓手,奋力开拓大连“两先区”建设新征程。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推进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坚持全区域推进,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装配式建筑按照核心区、重点区、积极发展区三个区域推进。核心区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重点区为旅顺口区、金普新区;积极发展区为普兰店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
——加强监管、保证质量。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全过程监管,加强对预制构件生产环节涉及的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成品构件和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三)工作目标。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逐年提高,每年力争提高3%以上。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25%以上。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大力推进新建住宅产业化全装修,逐年提高新建住宅产业化全装修比例,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全部推行新建住宅产业化全装修。
1.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政府投融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办公等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项目及桥梁、轨道交通、道路、综合管廊、隧道等市政工程和港口、水利工程等,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2.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分区推进。
(1)核心区。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2)重点区。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40%以上建筑面积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和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3)积极发展区。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10%。由市建委每年年初在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中提出装配式建筑占比。
3.工业建筑。符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建设项目,应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4.其他。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配套办公、研发等项目,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四)装配式建筑建设标准。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装配式住宅须产业化全装修。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大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8—2025年)》,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产业布局及控制性指标。(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二)培育完善产品市场机制。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做好关键技术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引进,提高生产企业的产能和配套能力,培育1—3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建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三)发挥试点示范项目引领作用。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以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的市场化发展。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积极支持本地区示范项目建设。市建委每年在供地阶段选择1—3个地块,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房屋局提出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意见(所有单栋建筑必须达到绿色建筑三星级评价标识,且建筑装配率不低于60%,采用BIM技术和工程总承包模式等),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报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同意后,作为供地条件。市建委与中标项目单位签订《装配式建筑技术示范工程合同》,并负责监督履行。高新区、金普新区每年选择1—2个地块,作为示范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
(四)建立健全标准配套体系。依据国家、省已颁布的装配式建筑标准和规范,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编制适合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配套的标准图集、工法、手册指南等,为装配式建筑建设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五)创新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推行装配式建筑与全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六)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外埠企业在我市承揽装配式建筑项目时,与我市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七)规范装配式建筑建设招投标活动。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可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加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以及装配式建筑业绩等评审因素。评标时可采取两阶段评标法,即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等。评标专家库中要充实装配式建筑评标专家,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项目评标水平。(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八)推进新建住宅产业化全装修。推行新建住宅产业化全装修,住宅装修应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提倡菜单式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进一步完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导则》《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文本中关于全装修的相关内容。(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九)加强预制构件产品生产监管。依法强化对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的监管。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目录管理,装配式建筑项目使用的结构性部品应选用目录中的产品。预制部品部件应采用内置芯片、二维码等方式记录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建立预制部品构件的质量追溯机制。(责任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建委)
(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及全装修住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利用质量追溯系统实现从部品部件生产到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工程管理。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和全装修住宅的施工图审查要求;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按国家标准相关要求进行结构性能检验;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住宅工程可实行分层、分阶段验收。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质量安全的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