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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9〕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业经瓦房店市委八届126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九届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在瓦房店市落户和设立企业总部,加快瓦房店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瓦房店市产业优化升级,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以下简称“总部政策”)。
    第二条  本总部政策鼓励的企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瓦房店市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工商、税务注册在瓦房店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没有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章  重大总部企业政策
    第三条  引进对瓦房店市经济发展具有品牌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重大总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对其经济贡献支持、办公用房保障、总部高管奖励给予更大的优惠政策。
重大总部企业范围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总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500强、美欧日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独角兽企业和估值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包括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功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总部企业评级标准参照以后出台的《瓦房店市总部企业评级标准》。
    第三章  注册型总部企业政策
    第四条  经认定的注册型总部企业,是指政策公布后新设立、新上市或新迁入瓦房店市行政区域的,年形成地方财力1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支持发展的注册型总部企业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业、住宿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第六条  新设立注册型总部企业落户瓦房店市后,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其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给予政策支持。标准为:企业年度税收形成市级地方财力1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以企业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为标准,给予40%的政策支持,从次年起,以后年度给予50%政策支持;企业年度税收形成市级地方财力500万元(含)以上的,以企业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为标准,给予50%的政策支持,从次年起,以后年度给予60%政策支持。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符合政策资金支持政策的企业、项目单位,须在项目符合鼓励条件之后的下一年度提出投资支持申请以及投资支持项目。申报投资资金支持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确认书,以及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属购买、租赁生产或办公场所的,提供购买、租赁合同文本(出示原件、报送复印件);
    (六)属贷款贴息项目的,提供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
    (七)提供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完税凭证;
    (八)其它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总部企业每年度享受的支持政策以其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为上限。
    第九条  本“总部政策”兑现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总部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条  本“总部政策”由瓦房店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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