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8〕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19〕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0〕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24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1〕1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9日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我市各行各业创新和改进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价值导向,推动我市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
(一)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本市和全国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对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审定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审定工作应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质量奖、提名奖、个人特别贡献奖。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个人特别贡献奖获奖者不超过2名。
市长质量奖每年审定一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审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审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审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重大工作事项;
(二)审查、公示初选结果,确保审核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三)确定质量奖、提名奖和个人特别贡献奖推荐名单。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审定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制(修)订审核人员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审核员,组建审核员专家库,与先进地区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组建独立的专家审核组,建立审核员绩效考评机制,监管审核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审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审定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市长质量奖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组织社会责任和获奖个人情况等;
(六)向工作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价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审定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区市县(先导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本地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执行标准依法有效,在同类可比范围内核心指标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
(四)具有突出的运营绩效,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创新投入等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保持稳步增长;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