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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鞍政发〔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就业岗位,促进积极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辽政发〔2018〕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就业作为首要政治责任,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创业创新,助力脱贫攻坚,强化重点群体公共就业服务,确保全市就业形势总体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突出政治引领。稳就业就是稳发展,要坚持将“稳就业”放在首要位置,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为抓手,压实各相关部门稳就业责任,健全完善责任明晰、措施有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形成稳定就业的强大合力。

突出问题导向。从解决好就业等重点民生问题入手,抓住影响就业稳定的关键环节,实施惠及广大群体的就业政策,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托底帮扶,切实解决企业和劳动者的实际问题。

突出市场作用。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统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人力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吸纳就业新市场主体,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激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一)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协调国有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融资担保资金支持。根据财力可能,适时安排一定数额的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争取省级风险补偿基金。(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信贷资源向小微经济倾斜。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经营贷款,推动小微企业及创新创业主体获得更多低成本融资机会。(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冰雪经济、月亮经济和康养产业发展,利用我市旅游资源、冰雪资源、温泉资源从事餐饮、旅游等产业,活跃都市经济,稳定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积极吸纳就业。(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一)返还社保费用支持企业发展。落实企业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对2018年1月1日以来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返还,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放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提取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按照我市职业培训政策补贴专业指导目录,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落实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可向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发放就业见习补贴。扩大就业见习满足企业用人需求,鼓励企业留用就业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市人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支持创业企业健康发展。围绕打造“双创”升级版,鼓励各地区、高校和社会力量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以及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其他各类载体),根据入孵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带动就业成效、扶持登记失业人员创业效果给予一定奖励和补贴。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单位,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做大做强。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为入驻其中的创业企业提供不低于2年的优惠、低价或免费的办公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免费创业辅导及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帮助创业者完善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搭建团队、获得融资等。(市科技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势。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一)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鼓励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自行垫付培训费用且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我市职业培训政策补贴专业指导目录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培训期间可在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补贴中任选一项领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积极推进“双元培育”改革。持续推进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逐步扩大培训专业范围,建立完善满足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工人培养新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职教城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进一步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一)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调整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保险由见习单位购买,实行先缴后补),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2019年1月1日前,新参加就业见习和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市人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开展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各地区重点开发一批乡镇(街)、社区(村)公共服务岗位作为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比例上浮。(市人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高重点群体就业服务质量。建立重点群体公共就业创业分类服务标准化清单。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来鞍、回鞍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退役军人开展多层次多方式的就业服务,鼓励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积极主动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去产能职工提供就业服务,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提供就业援助。加强农民工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各项保障工作。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资保障工作。(市人才服务中心、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权益。失业人员可到本市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证》,并凭《就业创业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