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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政规发〔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市科学技术奖励类别:市最高科学技术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六条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七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九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奖金额为50万元/人。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奖金额2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额10万元/项、三等奖奖金额5万元/项。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市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适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调整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根据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适时调整评奖频次。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以下统称提名者):

(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在连高校、科研机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六)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人,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七)大连市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人每人可以独立提名1项科学技术奖励,其他专家可3人联合提名1项科学技术奖励(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奖种不限;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十二条 提名者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据实填写提名意见,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建议。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者在提名、答辩和异议答复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