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2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推进政府兜底型养老机构建设
市级建成一所2000张床位,集养老、护理、康复、娱乐于一体的高标准示范型综合性老年福利院;城六区各建成一所200张床位、三县一市各建成一所100张床位的综合性老年福利院。鼓励引进国内知名养老企业或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市县两级结合财力,统筹社区惠民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问题。
完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依托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日间照料中心,通过整合、完善、提升等措施,增强服务功能。到2022年,实现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高质量实施“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各县(市、区)每年至少打造一所建筑面积500-2000平米的高标准、示范型、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集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社区养老、老年餐桌、日间照料集约融合。“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以县(市、区)投入为主,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重点支持。到“十四五”末,力争每个街道至少建成2-3所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社区积极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档升级
各县(市、区)将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升级存量、做强增量,通过社会捐赠、村民捐款、企业捐助等方式,建立农村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基金,确保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农民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提倡以县(市、区)为区域,连片管理、连锁运营,形成品牌化、连锁化服务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个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每年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市级按照星级评定结果实行“以奖代补”。〔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质量提升
全面提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质量。重点整合入住20人以下、房屋简陋、设施陈旧、安全系数低的农村敬老院。到2022年底前,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均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特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明显提升。三县一市重点整合、提升现有敬老院,打造生活条件逐步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特困人员满意度逐年提升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敬老院公建民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调整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结构。2022年底生活不能自理并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70%。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源不足或暂不具备接收失能和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县(市、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委托民办养老机构,采取“一院两制”方式解决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能力不足问题。供养资金按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和护理补贴标准足额拨付民办养老机构。统筹城乡养老机构布局。城六区可将政府兜底型老年福利院与农村敬老院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五)扩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
补齐已入住小区养老设施短板。对2013年之后建设、2020年以前已建成并入住的小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力争2022年底之前每个城区配建率不低于10个小区。
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中严格按照市域范围内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市级、县级养老服务设施。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2020年竣工尚未入住和今后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与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时,由验收组织单位通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建设单位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及时整改。新建住宅区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管理、住建、房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场所。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参加验收、移交工作。2022年之前,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老旧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利用老旧小区改造有利时机,对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特别是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等多种途径补齐养老服务设施。
闲置资源利用工程。鼓励利用空置公租房、国有企业所属空置培训中心和疗养中心举办养老机构,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房产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
统筹推进社区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采取政府补贴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老旧小区楼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鼓励引进国内知名养老企业参与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融合发展
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探访制度。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鼓励物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2022年底前,城六区各培养不少于3家“物业服务+养老服务”示范典型,为全市普遍推广积累经验。
实施“时间银行”制度。大力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2021年底,各县(市、区)至少在一家养老机构开展试点,力争2022年“时间银行”在全市通兑通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房产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养老改革
(八)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到2022年底,全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占养老机构的比例不低于70%。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特别是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改制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给予外地养老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互联网+”创新发展
加快推进养老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智慧养老”行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在万柏林区万柏林街道开展智慧健康养老试点工作。依托全省金民工程信息服务平台和市级养老服务平台,实现政策发布、机构管理、高龄津贴申报等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养老服务管理。推进与户籍、医保、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医养结合融合发展
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养老机构申请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实行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管理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定点服务协议,加强协议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鼓励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与村卫生室一体化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鼓励医疗机构在养老场所设立医务室等诊疗延伸点,支持养老机构设置护理型床位,推动医养健康服务资源深度融合发展。(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争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需求,积极争取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有机衔接,重点为高龄老人、失能失智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护理保险支撑,减轻老年人养老费用自付压力。(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十二)开放养老服务市场
养老机构实行备案制。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可选择在市、县两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需在其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增设营业场所的,实行“一照多址”。申请设立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审批机关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支持山西中部盆地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实施区域内养老机构抱团发展、打破区域内养老机构跨县(市、区)住养老人运营补贴户籍限制,实现区域内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政策共享、资源共享,打破政策瓶颈,实现区域内养老服务公共服务一体化。外地(含外资)在我市投资举办养老服务业,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和相应扶持政策。非本市户籍老人入住我市各级养老机构,享受本地运营补贴政策。〔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积极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鼓励城企联动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产业园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驻地企业手牵手,通过“政府推一把、企业跨一步”,积极引导现有闲置资源转化为养老设施。力争“十四五”末,每个县(市、区)城企联动养老服务设施达到3个。通过中央预算资金支持、地方政府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优惠贷款等措施,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举办规模化、连锁化、集团化养老企业。支持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利用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有利时机,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适宜的厂房、医院、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进行整合和改造后举办养老机构,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引进全国养老服务品牌,示范、带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力争到2022年底引进全国10大养老服务品牌,培育10个本地品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养老服务扶持优惠政策
落实财政补贴。市级彩票公益金55%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落实好建设补助、贷款贴息配套、政府债券、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县级财政落实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维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土地供应。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它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积极落实划拨用地政策和国家养老用地优惠政策,降低运营成本。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税费减免。全面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关于养老服务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非本地投资者(含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税收等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健全完善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健全养老服务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建立健全全市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