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科区〔2018〕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7日《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皖科政〔2020〕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科技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20日
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发布等相关事项,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汇集科技成果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情报所作为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相关管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条 明确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开展项目验收时必须同步登记;与该项目资助有关的后续成果,应及时补充登记。
2.非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标准、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符合登记条件的,鼓励其登记。
3.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此登记范围内。
第四条 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1.在线注册。
进入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注册,注册分为申请单位注册和申请个人注册两大类,申请个人注册分项目负责人和自然人两类。具体注册根据系统提示逐步进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登记材料。
①在线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
项目负责人或自然人根据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类型,选择填写《基础理论类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登记表》或《软科学类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负责提交申请。
②上传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材料。
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评价证明分别是指:
基础理论成果:项目验收意见或论文、学术专著(需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等。
应用技术成果:项目验收意见、或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等)、或新产品证书、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评价意见等。
软科学研究成果:项目验收意见等。
③在线提交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