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亳政办〔20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23)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3〕12号)规定,决定修改。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由相关责任单位重新起草,并按程序印发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2月17日
亳州市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动外贸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皖政办〔2018〕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大力培育企业主体
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在我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且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自第二年起对其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增量部分给予每5万美元补助人民币5000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线上推广。对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推广且年平台出口增长10%以上企业,按其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8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发展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我市注册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报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5家以上、跨境在线交易额300万美元以上的,按服务1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2万元的补贴,同一平台年最高补助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