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
皖政办〔2015〕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光伏扶贫是创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式的有效途径,是一项造福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民生工程。为大力实施光伏扶贫,稳定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以下分别简称贫困村、贫困户)的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的战略思想,大力推进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照“省级统筹、县负总责,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统一标准、保障质量,合力推进、注重实效”的总体思路,建立政府补助、社会帮扶、金融支持、用户出资等多种途径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大力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开展光伏扶贫,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贫困户家庭收入,加快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确保到2020年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将光伏扶贫作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措施,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抓好落实。鼓励和引导包村单位、企业、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光伏扶贫。
(二)省级统筹,县负总责。省级负责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补助资金安排,加强组织协调,搞好保障服务;市级政府负责加强指导和协调服务;县级政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自愿参与,精准帮扶。充分尊重贫困村和贫困户意愿,实行贫困村和贫困户自愿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光伏扶贫重点扶持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以及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
(四)多方出资,明晰产权。项目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补助、帮扶单位支持、贫困村或贫困户自筹等多种途径解决,产权及收益归贫困村或贫困户所有。
(五)规范操作,确保实效。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承建单位,确保光伏扶贫工程质优价廉。规范项目建设和验收,用市场的办法,建立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服务机制,确保光伏电站正常运行,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受益。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光伏扶贫主要在全省31个大别山片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实施。实施对象为两类:一是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二是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
鼓励其他县(市、区)自主实施光伏扶贫,建设资金来源由各市、县(市、区)研究解决,不享受省级补助。
四、目标任务
2015-2020年,用6年时间在31个重点县建设光伏电站96万千瓦,实现受益贫困户家庭年均增收3000元左右,受益贫困村集体年均增收6万元左右。具体任务如下:
(一)在31个重点县选择1000个贫困村,每个村建设1座6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共计6万千瓦。
(二)在31个重点县选择30万户贫困户,每户建设1个3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共计90万千瓦。
(三)2015年全省实施光伏扶贫16.8万千瓦。一是金寨、岳西、利辛、阜南、泗县5个县作为2015年光伏扶贫试点县,每个县选择5000户贫困户、30个贫困村实施光伏扶贫,共选择2.5万户贫困户、150个贫困村,共计8.4万千瓦。二是其他26个重点县共实施2.5万户贫困户、150个贫困村,共计8.4万千瓦。每个重点县的实施规模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统一申报,由所在市汇总上报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省财政厅会商确定。各市上报实施规模时,应附市、县(市、区)出资方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参加,对光伏扶贫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加强部门协作,统一组织光伏扶贫实施。
(二)落实建设资金。2015-2020年,全省建设总规模96万千瓦的光伏电站。资金来源如下:
1.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建设资金,采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帮扶单位支持、贫困村自筹等办法筹资。
2.贫困户户用光伏电站建设资金,采取省级补助、市县安排(市、县两级出资比例由各市自定)和贫困户自筹各1/3的办法筹资。省级补助部分从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50%,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
(三)创新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