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亳政〔2016〕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3〕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 (
皖政〔2016〕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激发活力。加快调整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收费清单,建立全方位公共服务清单和全口径中介服务清单,凡能够网上办理的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入“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
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信息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剥离依附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和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社会组织及其举办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严禁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服务。打破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垄断。县以上单位公示任一许可中介服务,参与竞争的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市场主体不得少于3家,由企业自主选择。
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信息局、市公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4.落实国家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下调至1%。进一步减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5.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单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执行2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从2100元下调到1400元。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6.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含区、园区,下同)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其中,年薪达30—50(不含50)万元的,该项10%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年薪达50—150万元的,该项10%奖励资金除省财政承担30%之外,受益财政承担其余的70%。中药产业人才引进扶持按《亳州市中药产业多层次人才体系建设扶持政策》执行。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药业发展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7.全面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船舶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8.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回。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残联。
9.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执行时间:长期有效;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
牵头单位:市人防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10.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产局、市经开区管委会。
11.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对已经认定的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到我市落户的,其资格继续有效,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2.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各类中长期债券,降低财务费用。扶持政策按《
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人行亳州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
13.清理和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等环节收费,取消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顾问、咨询等收费项目;规范与贷款挂钩的评估、登记、审计、公证、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指定;清理取消质价不符和无实质性内容的收费项目。每半年组织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责任单位:人行亳州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14.大力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税融通”业务。市税务部门要将纳税信用等级信息及时推送金融机构。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以服务小微企业为对象,单户融资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户数不低于70%。县、区不低于90%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小微企业担保及“税融通”业务、再担保业务,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费率降低至不得超过1.2%。市县担保机构的中小微企业再担保费由省信用担保集团暂免收取。降低和免收费用期限暂定3年。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安集团、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亳州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
15.开展企业应收账款资金占用压降行动。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制定实施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鼓励建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推动商业银行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规模,引导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核心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梳理整合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构成的供应链,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企业融资,创新建立食品、药品行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缓解企业应收账款积压导致的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利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守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便利,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约束和限制。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信息局、人行亳州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
16.加强商业银行业务窗口指导,切实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加强成员协调,有效贯彻自律机制决议,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价,主动调整负债结构,增加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主动负债,切实落实国家降息政策,保证降息政策有效传导至实体经济企业。
牵头单位:人行亳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亳州银监分局。
17、设立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药品技术转让和研发专项基金,促进药品技术转让、研发和培育。对通过新药技术转让或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在亳州注册投产的优势药品,符合《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药品技术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