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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7〕1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36号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皖人社秘〔2022〕136号通知不一致的,按皖人社秘〔2022〕136号通知执行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现将《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6日

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经费在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等方面的积极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2015〕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从省财政设立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

(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用途和资助标准为:

(一)新设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补助经费,每站10万元;

(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