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
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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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日
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资金安排制度,根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省统筹投资中,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省级引导资金。
设立引导资金,旨在贯彻实施“调转促”行动计划,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发展提升,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引导资金安排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引导资金采取切块安排方式。各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服务业投入机制。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事项)资金安排额度最低不得少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0%。
采用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得低于100万元。
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具体支持方式和额度,在引导资金年度工作方案中明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安排项目(事项)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引导资金投资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平台和重大工程。具体包括:
(一)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包括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
(二)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包括国家和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服务业重点城区、特色小镇等特色发展区域;
(三)服务业重大平台,包括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等重大平台;
(四)服务业重大工程,包括服务业领军企业培育、服务业品牌与标准化建设等工程;
(五)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服务业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方向研究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八条 申报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符合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三)资金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一般是企业,公益性强的项目可以由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四)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前期手续和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已落实,已经开工或能在当年开工,项目建设期为1-2年;
(五)对市、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事项),优先给予支持。
(六)对国家及省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事项),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九条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属地的引导资金申报工作,提交年度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一)引导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包括基础条件和基本情况、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推进举措及监管措施。具体编制要点,在省发展改革委年度工作方案中明确;
(二)对实施方案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安排程序
第十条 根据省统筹投资计划安排和省财政预算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