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的通知
皖文管〔2008〕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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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三大文化工程,进一步推动我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我厅今年着力开展了“四个一”工作,即开展一次调研,举办一次培训,出台一份文件,组织一次展演。上半年,组织人员赴阜阳、宿州、淮北等全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集中地区进行了深入调研;7月,在合肥举办了首次全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负责人培训班暨座谈会。12月下旬,将以“我们展示,我们精彩”为主题,在合肥举办第一届全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展演。现将《安徽省文化厅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在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进程中,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一支重要力量,是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文化部等国家部委相继出台了《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发展繁荣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扶持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文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繁荣发展农村文化,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鼓励支持我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加快推进三大文化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支持和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
我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自于乡土、成长于民间,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服务农民、活跃城乡群众文化生活、繁荣基层文化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文化部门要提高对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根据表演门类、艺术水准、经营模式和布局结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对安徽知名文化品牌黄梅戏、花鼓灯、庐剧、泗州戏、坠子戏及花鼓戏、马戏、杂技等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要拿出切实措施,促其发展壮大。
二、放宽准入,简化演出审批手续
各级文化部门要积极宣传动员、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发放个体演员证的规定,允许成立个人独资、合营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县级文化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审批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有文艺院团的转企改制。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申请由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直接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批准文件。对外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不得指定承办单位,在审批监管中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加强指导,鼓励参与各种文化交流
要发挥国有专业艺术院团的创作优势,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剧(节)目的指导,扶持农村题材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引导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对国有艺术院团排演的剧(节)目,凡适合在基层尤其是农村演出的优秀剧本,文化主管部门可出资购买版权,免费提供给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移植、改编和演出;鼓励著作权人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使用其创作的优秀剧(节)目在农村演出;积极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中的民间音乐、歌舞、戏剧、曲艺等项目。政府采购的送戏下乡等项目,可选择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承担一定的演出任务。多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同国办团体一样参与各级文艺赛事,参加安徽省艺术节、安徽花鼓灯会、黄梅戏艺术节等重大节庆活动创造机会,适时举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调演,对优秀剧节目和演职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积极推介各地有特色高水准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涉外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