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6〕205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2号)精神,现就有关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转岗培训补贴

支持钢铁煤炭企业根据职工(不含退养人员)安置工作需要组织职工开展转岗培训,企业制定职工转岗培训方案,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对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转岗培训补贴。企业结合实际实施的目录之外的工种(项目)培训,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二、稳岗补贴

支持煤炭钢铁企业实施稳岗政策,对裁员率低于10%的,统筹地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三、职工安置补贴

对政策性关闭的钢铁煤炭企业,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197号)规定,依照不超过5000元/人的标准,根据裁减职工中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由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给予企业一次性职工安置补贴。

四、退养人员稳岗补贴

统筹地区在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50%的限额内,根据钢铁煤炭企业内部退养人数,按照12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钢铁煤炭企业增补一次性稳定岗位补贴。

五、退养人员社保补贴

根据钢铁煤炭企业内部退养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50元养老保险、60元医疗保险的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六、求职补贴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一对一”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七、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八、转移就业补助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钢铁煤炭企业职工或失业人员转移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其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介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50元;对组织实现稳定就业成绩突出、绩效明显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对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转移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工一次性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九、成功创业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以申领创业补贴,标准为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金人员新创办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5000元创业成功一次性补贴。以上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十、吸纳就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