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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1]75号 2001-08-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总局的文件精神,对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性要有充分的认识,各岗位人员要明确自身职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职责到岗。

二、金税工程日常工作在省、市国家税务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在县(市)国家税务局由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

三、金税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全面巩固、努力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

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2001年6月15日  国税发〔20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税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金税工程各岗位人员都能明确自身职责,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为加强金税工程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金税工程的质量与效率,确保金税工程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结合金税工程工作实际,制订本岗位职责。

金税工程日常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其中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在地、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地、市以下国家税务局由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金税工程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总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负责全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不得随意变通。

(二)研究解决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擅自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五)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

(六)负责对省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二)负责接收下一级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按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五)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情况)》;

10、《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六)负责对市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七)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市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二)负责接收下一级税务机关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省局,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统计打印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档案信息(若属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则统计打印全部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五)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六)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七)负责对县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八)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县局(含省、地市直属分局、涉外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设备管理岗位。(其中,若下级征收机关已设有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则在本级不再设立相同岗位,工作量较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一)税务登记岗位

1、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银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必须进行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严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1、对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有问题的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3、接受发票发售岗位传递来的商贸企业要求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通知管理部门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实。根据反馈情况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或限额。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三)发票发售岗位

1、在发票发售前,必须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申报纳税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向企业发售发票,也不得无故对企业拒售发票。

2、做好纸质发票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损毁。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发票发售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4、负责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对企业发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控IC卡上的电子发票,并确认两者的号码、数量一致。在发票入库、发售过程中,不得出现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号码、代码或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5、负责查询由本岗位售出专用发票的流向。

6、在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时,应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并收缴两卡,登记造册,逐级交上级部门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