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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 中共滨州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财政局 中共滨州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财发〔2023〕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市财政局、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滨州市财政局

中共滨州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2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实行统筹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市级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分配下达资金等。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预算安排建议,明确年度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和资金管理,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四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一体化预算管理,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债务预算(计划)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盘子,统筹考虑、同步编制。

第五条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乡村振兴发展需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划分为现代水网建设、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五个重点领域。根据年度发展规划和具体任务,在重点领域内设置任务清单(详见附表),任务清单根据年度重点任务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职能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总体要求,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完善政策项目,规范设置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提出本行业预算安排建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依据乡村振兴规划任务和职能部门预算安排建议,综合考虑中央、省补助和市级财力规模,研究提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总体建议。

第七条  市财政局将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报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批。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  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职能部门按规定时限分配下达资金,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其中,市级实施和使用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直接批复到部门,或根据需要及时下达到单位。各部门(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县(市、区)实施和使用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将预计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到各县(市、区)。市级资金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后30日内分配下达,中央和省转移支付在收到后30日内分配下达,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及据实结算类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下达。

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为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除通过部门预算批复的资金外,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通过“滨财农整指”文件分配下达。

第十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任务内容、任务数量、补助标准等任务因素,农村人口、村庄数量、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业产值等基础指标因素,以及地方财力、管理绩效等因素,按重点领域和任务清单分别确定。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及时足额安排本级涉农资金,在规定时限内将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职能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级分类分项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连同本级相关涉农资金,分行业编制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党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涉农资金总体使用方案,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级农办、财政部门备案。使用方案主要包括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布局和年度计划、资金来源渠道和额度、年度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构成、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等内容。

各市农办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市涉农资金安排使用总体情况,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渠道、资金用途等,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委农办、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涉农资金安排使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完成市级部署的重点任务,符合我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空间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超出重点领域规定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上级资金用于完成本级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按照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总体框架下, 根据各领域资金支出内容、管理要求,结合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分行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职能部门在申请预算时要科学设置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未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为差,以及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各级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绩效运行监控主体责任,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八条  根据分行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按照“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由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九条  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施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职能部门把项目作为本级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做实做细预算项目储备,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完善乡村振兴项目库,明确准入条件、筛选办法和退出机制,加强与一体化系统预算项目库的有效衔接,提高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村级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村财乡(镇)管”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中央和省涉农资金的支付,有特别要求的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不得将涉农资金用于非农领域,不得减少本级应安排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各资金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分行业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附件: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任务清单


附件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任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