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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照护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照护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49号),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4年度全市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盐医保发〔2023〕58号)、《 关于调整我市2024年度成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盐医保发〔2023〕78号),《盐城市照护保险实施细则》(盐医保发〔2022〕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照护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以教育部门提供花名册为准)。

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市本级、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大丰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须同步参加照护保险。

二、集中参保缴费期

2024年度居民医保(含照护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1月31日。

三、缴费标准

市区居民医保和照护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同步缴纳,具体标准为:成年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每人480元(含照护保险个人缴费3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250元(照护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

其他县(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每人45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250元。

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个人无需缴费。

四、待遇享受期

参保人在2023年10月21-12月31日期间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2024年1月1日-1月31日期间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起计算2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后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五、缴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