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科〔2023〕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科〔2024〕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经促部: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打造最优的市场营商环境,根据《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 浙科发高〔20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xls【见附件】
3.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xls
【见附件】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打造最优的市场营商环境,根据《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 浙科发高〔20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均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县(市、区)、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孵化器原则上需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8家以上。
第六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5家以上。鼓励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等相关业务。
2.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被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具备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
3.运营时间原则上满12个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