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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医疗保障局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滨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滨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滨医保发〔2022〕1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各市属开发区相关工作部门:

现将《滨州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工作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滨州市民政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州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工作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医养健康产业融合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以下简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试点,发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功能,扩大居家护理保障范围,进一步改善居家护理人群康养条件。现制定试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就近就便满足康复辅助器具短期和应急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康复辅助器具使用效能、降低使用成本为导向,将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费用纳入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职工长护保险”)保障范围,通过租赁、产品回收、清洁消毒、再利用等方式,让符合条件的护理对象支付较低的费用,享受到安全可靠、便捷适用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改善居家护理人员护理条件,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助推我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康养必需。纳入职工长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租赁康复辅助器具为改善日常护理水平和生活自理能力所必需的康复产品。

(二)保障基本。将满足生活、生理、防病等康养基本需求的租赁康复辅助器具纳入职工长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据实确定产品种类,形成产品目录。

(三)费用共担。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所需费用由职工长护保险基金和租用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四)合理定价。应充分考虑康复辅助器具价值、使用年限、配送及回收、消毒等环节,合理确定租赁价格。

(五)安全环保。康复辅助器具须为低碳环保产品,严禁将存在安全隐患、放射性、污染性的产品纳入租赁范围。

三、服务对象

享受我市职工长护保险待遇、经过适配评估确有康复辅助器具使用需求的居家护理人员。

四、租赁机构及产品目录确定

康复辅助器具定点租赁机构由医保部门招标确定。市医保局确定滨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产品品类,中标租赁机构按照产品品类提供产品,并综合考虑配送、安装、回收、消毒等服务和人工成本等提出建议租赁价格。经双方协商谈判,确定产品租赁价格后,形成《滨州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租赁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目录范围的康复辅助器具,不得纳入职工长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需求的家庭可自费租赁,满足服务对象多样化康养需求。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和适配

居家护理人员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宜产品,向定点租赁机构提交租赁申请,定点租赁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适配评估,出具《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方案》,报承办职工长护保险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商保机构”)备案。

(二)安装和使用

定点租赁机构根据《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方案》,在 5 个工作日内为租用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的配送安装、使用指导,并承担产品使用期间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签订租赁协议

定点租赁机构应与租用人(使用人家属或监护人)签订《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定点租赁机构需将租赁协议签署情况按月报送承办商保机构。

六、服务网点建设

按照民政部门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行业标准,由康复辅助器具定点租赁机构建立服务站点并形成服务网络,根据保障对象需求逐步向基层延伸。

七、费用结算

(一)租赁费用

试点期间,居家护理人员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日支付限额暂按20元执行。限额之内的租赁费用由职工长护保险基金和租用人按7:3的比例分担,超出支付限额的租赁费用由个人承担,不足部分职工长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费包含配送安装、使用指导、维护保养、回收消毒等服务费用。定点租赁机构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租赁期限

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无固定期限,每租赁周期不低于 1个月,租用人主动终止租赁时,应提前 3 天提出终止申请。租用人申请租赁时应按定点租赁机构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

(三)结算和回收

租赁费用按日计算,租赁结束后或租用人申请停租的,定点租赁机构应根据实际租赁天数与租用人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租金。应由职工长护保险基金支付的租金,由定点租赁机构定期与商保机构结算。

结束租赁后,定点租赁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收租赁器具,与租用人终止租赁服务协议,并做好清洗、消毒、费用结算等工作。

     (四)相关事项

居家护理人员在享受职工长护保险待遇时可同步享受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待遇;租用人转为机构护理或住院治疗时,应告知定点租赁机构,期间发生的租赁费用暂停缴纳;由机构护理转为居家护理的人员自享受居家护理待遇之日起可同步享受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待遇。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合力做好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职工长护保险居家护理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工作试点方案,将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部门间协调,推动医养健康产业发展。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定点租赁机构开展业务和服务网点建设,监督管理定点租赁机构服务行为。定点租赁机构做好服务网点建设和租赁服务等相关工作。各商保机构与定点租赁机构搞好工作衔接,全力做好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费用结算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做好工作协调。将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工作纳入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调机制,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通过召开协调会议,对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