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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3〕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凡在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德州天衢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中涉及减免政策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管理部门协助认定。各级征收部门应严格落实征管职责和规定,不得随意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不得将专营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部门征收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建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为221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仓储项目(仓储用房,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第七条  房产开发类项目在施工前确定缴费面积,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缴纳条件的非房产开发类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级应当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执行。具体减免政策规定详见附件。

第九条  对于竣工验收时,实际建设面积大于规划许可面积的建设项目,经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认定需补办手续且经法定程序批准允许补办的,按原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政策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实际不符合减免政策范围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后实际情况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向用户收取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配套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配套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德城区辖区内市管项目和德州天衢新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执收,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德城区辖区内区管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德城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执收,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中按照5:5设置市级和区级分成比例。陵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陵城区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停、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以内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领证时的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3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



附  件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


项目名称

减免方式

文件依据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免征

国发〔2007〕24号

国发〔2013〕25号

国办发〔2011〕45号

鲁政发〔2007〕74号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免征

国发〔2008〕4号

鲁政发〔2008〕103号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免征

国发〔2002〕20号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免征

鲁政办字〔2022〕110号

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免征

财综〔2010〕54号

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含3层)以上的部分;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

免征

鲁政办发〔2007〕48号

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

减半

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免征或减半

鲁政办发〔2013〕36号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13〕103号

鲁财综〔2015〕63号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征

财税〔2019〕53号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征

财政部等6部门

2019年第76号公告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21〕22号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我市原配套费文件《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20〕8号),已到期失效。今年1月份,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并且明确配套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亟需对原有配套费政策进行规范,制定出台新《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及依据

制定前期深研上级政策并进行了广泛调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多次进行系统讨论,不断完善修改意见;向省财政厅汇报请示有关政策问题,学习借鉴省内其他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履行了公开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研究、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与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批服务局和市城管局等部门完成会签,并通过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起草的依据主要包括《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要求,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政策创新举措

修订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并且明确配套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主要内容

文件共十六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凡在德州市中心城区(含德城区、陵城区、德州天衢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管理。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开具财政票据,缴入国库。《办法》对市级和三区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说明。

(四)征收标准。《办法》规定,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221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中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仓储项目中仓储用房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五)减免政策。《办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按规定严格落实减免政策。配套费具体减免政策执行全省统一要求。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阶段工作

(一)加快政策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规定,加强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确保配套费政策规范执行、顺利实施。对建筑红线内水气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竣工验收、相关费用减免等问题,有关部门要高度关注、超前谋划,确保新旧政策有序衔接。

(二)强化涉企服务。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能,强化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企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满意度。

(三)加强政策跟踪。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关注政策执行效果,对难点、堵点问题,做好研究分析和经验总结,指导县(市、区)规范完善相关政策,确保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达到预期效果。

七、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德州市中心城区(含德城区、陵城区、德州天衢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政策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规定、征管主体等内容都需要公众广泛知晓。

八、名词解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九、新旧政策的差异

一是整合征收项目,修订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二是严格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不再属于配套费支出使用范围。三是调整征收标准,重新核定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四是规范减免管理,因市级及以下政府无权调整或出台减免政策,修订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减免政策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

十、与上级政策的异同

全面落实上级政策要求,与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保持一致。

十一、政策解读联系方式:

解读联系单位:德州市财政局税政科  解读联系人:樊艳娜

联系电话:0534-238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