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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
镇政规发〔202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镇江市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

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保就业的主要支撑。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3号)等要求,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

(一)便利个体工商户准入。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涉及有关行政许可,提供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服务。鼓励银行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开户服务,拓宽开户预约电子服务渠道,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银行开户环节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政策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深化“个转企”改革。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并且实质审批事项不变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者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务办、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

(三)保障公平参与竞争。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等方面存在歧视个体工商户政策措施的,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打破行政性垄断。(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

(四)加强涉个体工商户收费监管。严格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主动减免部分经营困难个体工商户会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维护线上经营权益。规范全市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评审,及时纠正清理妨碍平台内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督促电商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持续公示平台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内容,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充分运用提醒、劝告、建议、引导等方式加强行政指导,督促个体工商户自觉守法经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七)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二、降低经营成本

(八)减半收取部分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市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九)强化水电气生产要素保障。严格执行国家以及省级清费减负政策,落实水资源费省级部分按80%收取的政策。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暂时缴费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经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市区个体工商户(除镇江新区瓶改管用户外)新建管道以燃气工程预算标准(表容量G16以下)下浮15%收费、瓶改管用户以燃气工程预算标准(表容量G16以下)下浮20%收费。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镇江供电公司)

(十)降低支付手续费。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者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0%的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和本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优惠。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十一)继续实施社保缴费、稳岗返还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从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并且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已经按照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可以采取分期或者按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十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产假期间,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照实际缴纳的50%、80%给予个体工商户6个月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十三)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落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五)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六)实施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七)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50%的幅度减征。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八)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费扣减政策。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发挥金融帮扶作用

(十九)积极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