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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8〕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苏组发〔201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下统称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区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文体活动广场。社区服务设施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第四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党的建设、社会治理和居民服务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人口规模、社区布局等,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做到设置合理、面积达标、功能完善、产权清晰、集约利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面积标准配置:

(一)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卫生用房不少于150平方米、综合性文体服务中心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室外文体活动广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

按照第(一)项标准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第(二)项所需功能能够实现的,第(二)项所列服务设施可以不累加规划建设。

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增建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健身公园。

第六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划建设:

(一)单一住宅小区组成社区的,社区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项目出入口或项目邻近市政道路处,多个住宅小区组成社区的,应当设置在几个相邻小区的中心区域;

(二)社区服务设施应当相对独立、空间宽敞、设施完善、交通便捷,集中设置在地上建筑三层(含)以下,面向市政道路,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

(三)一楼的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层高3.5米(含)以上;

(四)社区服务设施整体应当采光通风良好,设置独立的楼梯间、电梯间,配套建设停车设施,并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五)配备独立供水、供电、卫生、通信、排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

(六)应当根据服务和活动需求配套建设室外活动场所。

不得将社区服务设施设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及住宅的底部;不得将分散的小微空间累计为社区服务设施面积。

第七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功能配置:

(一)一站式服务大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党群活动中心、组织生活馆、会议室(道德讲堂)、综治警务调解室、城市书屋、卫生计生服务站等均应当具备相应空间,其中,一站式服务大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站一般应当设在一楼;

(二)所有以社区居民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残疾人服务,原则上在社区服务设施中提供,提倡“一室多用”,提高服务集成度和设施综合利用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一站式服务大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室内公开栏,公开社区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服务事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按照“6+X”的要求设置“党建群团”、“综治民调”、“民政残联”、“劳动保障”、“科教文体”、“卫生计生”等服务引导牌;

(四)社区服务设施统一对外悬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其他机构均在其对应的办公用房门口挂牌,严禁以各种名义在社区增挂牌子。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社区设置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社区服务设施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管理。住宅小区分期实施的,一般应当与首期建设同步进行,确保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适应社区服务和管理的需求。

第九条 按照规模适度、便于党建活动、便于居民自治、便于服务管理的原则,科学设置社区。

(一)普通住宅区一般以2000至3000户居民为标准设置一个社区;

(二)高层住宅区一般以不超过5000户居民为标准设置一个社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所属市区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规划部门应当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拟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是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责任主体。与新建住宅项目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由市组织、民政、规划、国土四部门联合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