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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淮安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淮安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淮住建办〔2019〕33号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建设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住宅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住建厅、省保监局印发的《关于推进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结合淮安实际,决定在我市住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实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更好地发挥保险服务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管理中的市场作用,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探索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管理制度创新,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培育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市场,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二、试点范围
在淮安市住房保障住宅工程、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住宅工程以及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中,试点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其他工程也可参照试点。同时施工企业可选择投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上述项目或上述范围内的住宅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三、承保范围和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工程的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为:
(一)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主体或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四)阳台、雨棚、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五)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屋面及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损坏。
以上第(一)至(四)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五)项保险期限不低于五年。
保险期限可从该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备案两年后开始起算。建设工程在建筑竣工备案后两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
建设单位提出需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对以下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提供保险服务:
(一)墙面、顶层抹灰层工程;
(二)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三)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以上(一)至(四)项保险期限为两年。保险期限从该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备案两年后开始计算。
四、保险方式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可采取单独承保、共保体等形式。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可为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用。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住宅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诚信等情况,结合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
建设单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投保人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建设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筑物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五、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应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通过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
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后及时出具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出具完整的最终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及相关的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
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
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中提及的质量缺陷问题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同意通过竣工验收。如遇争议,可委托双方均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六、保险赔付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保险公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统一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现场勘查和组织维修。
建筑物所有权人,在保险期限内,认为住宅工程因质量缺陷发生损坏的,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接到索赔人理赔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委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且保险公司与索赔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自达成赔偿协议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