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新政发〔2010〕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规定,修改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区义务教育和中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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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规定,修改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当地政府性基金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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