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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第二条及附件暂停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第二条及附件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