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机构定点评分表。
附件1
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服务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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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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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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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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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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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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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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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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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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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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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提供服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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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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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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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区域 选择 |
区 注:一个经营场所只可申请一个区域进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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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医疗机构:执业(助理)医师 人,执业护士 人,其他人员 人 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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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设施 |
业务用房 间,面积 平方米
床位 张,车辆 辆,其他 护理服务设备设施器材清单(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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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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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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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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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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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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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内设医务室的提供入住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与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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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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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宿迁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表
序号 |
材料明细 |
页码范围 |
1 |
《宿迁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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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副本原件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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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副本原件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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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护理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提供原件核查)、平面布局图相关资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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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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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机构护理的机构与就近医疗机构的合作服务协议(无内设医疗保险定点卫生所(室)或内设卫生所(室)的养老机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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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务设施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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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作人员花名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缴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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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技人员、专职护理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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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办机构所需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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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序号2、3所需材料根据机构类型及实际情况对应提供;申报材料中部分材料的填报可以参照以下表格样式;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执业场所平面示意图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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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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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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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图上北下南,请真实示意执业场所平面布局图(注明各科室的分布区域),准确填报实际业务用房面积并规范标注(单位:平方米)。
护理机构服务设施设置清单
序号 |
服务设施名称 |
启用时间 |
使用(操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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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填写本单位大型检查化验设备、康复治疗设备等。
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人员类别 |
职务 |
职称 |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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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人员类别包括医师、护士、专职护理员、管理人员、其他等;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按某年某月填写,如“2022.5”,聘用已退休人员或社保关系在外单位人员应当注明,并提供退休证或外单位参保证明;专职护理员请附护理员证书,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请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执业、注册证书等复印件。
附件3:
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入住护理机构定点评分表
序号 |
长护险定点基本条件(一票否决) |
是否全部满足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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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取得有效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取得医疗保险服务资质;护理病区达到本机构所属医疗机构类别、等级建设要求。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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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养老机构:取得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通过民政部门备案;与服务区域内医疗机构签订合作服务协议。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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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护理服务区评估项目(总分100) |
评分标准 |
得分 |
1 |
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具有技能培训制度、护理费用结算制度等长护险相关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10分) |
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扣5分,无培训制度扣3分,无护理费结算制度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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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护理病区床位不少于20张,专职人员与护理床位之比不低于1:5。养老机构独立设置护理床位。(10分) |
护理服务区非独立楼层或与其他区域隔离的,扣5分;床位数少于左栏相应数量的,扣5分,床位数每多出10张,加1分,最多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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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10分) |
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及其他需要达到的区域不得设门槛,地面不宜有高差,楼梯与坡道两侧必须设有符合标准的栏杆与扶手,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二层及以上建筑无电梯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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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每间居室不超过6张床,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10分) |
卧室实际面积不达标的,扣2分;房间床位数超6张的,扣5分;每床使用面积或床间距不达标,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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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供服务的护理床位应当是护理床,每床安装紧急呼叫装置,配备护理车等必要的护理服务设施。(10分) |
无护理床及无呼叫装置不得分,缺失其他护理设施酌情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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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每个卧室设置适老化卫生间,卫生间门的开启净宽≥0.80m,如厕区的必要位置设有扶手,扶手形式、位置合理,能够正常使用,洗浴空间地面铺装平整、防滑,无积水。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装置。(10分) |
无独立卫生间不得分,卫生间适老化建设不到位的,每项扣2分,地面不平或有积水的扣3分,无紧急呼叫装置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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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置合理的餐厅、浴室、康复室、活动场所等功能区域,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环境整洁。(10分) |
餐厅、浴室、康复室、活动区域各2分,整体环境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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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专业的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人员,且与入住的失能人员比例符合规定要求。(10分) |
达不到相应比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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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能够提供较好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治疗、健康管理等服务。(10分) |
每项服务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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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为入住人员建立档案,签订入住协议,定期评估,护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设立档案室,具备储存5年档案的能力。(10分) |
入住人员档案、评估、记录缺失、不及时、不完整的,每项扣2分,无档案室扣5分,档案室管理不规范,储存能力不足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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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分项(3分)。有过长护险或相关护理工作从业经验的可加分。 |
有过长护险工作从业经验的,得3分,有过相关护理工作从业经验的,得1分,最多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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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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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满分100分,现场评估得分90分以上符合定点要求。
附件4:
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机构定点评分表
机构名称:
指标类型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得分情况 |
基础指标 |
1 |
是否在宿迁市依法成立,有独立的法人或负责人资格,“否”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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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是否包含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否”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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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是”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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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近6个月内是否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是”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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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有国家、省、市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是”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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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 |
1 |
房屋产权自主或租赁时间剩余有效期限满1年及以上,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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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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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有的培训场所、档案室、办公区等,并进行服务项目公示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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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场所门面整洁、交通便利,场所内环境清洁卫生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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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场所内办公、服务、培训等所需设施设备齐全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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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定期开展护理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常用临床护理等专业技能培训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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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务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培训,有相应培训制度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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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制定完善、可行的护理人员招聘计划以满足服务需求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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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招聘的护理人员达10人及以上,其中包含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的,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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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平均年龄55周岁以下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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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得5分。发现一人未按规定参保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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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立完善岗位职责、护理防护及不良事件登记报告处理制度、财务制度、培训及考核制度、投诉制度、质控制度、例会制度等,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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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落实服务风险防范措施,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风险教育,服务人员能掌握登门服务的安全操作规范,并承诺为护理服务人员购买相关商业保险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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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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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定并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文书档案、财务档案、护理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员工信息等资料的,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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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制定完善的护理服务实施方案、监督考核及满意度评价机制的,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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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分项。有过长护险从业经验的,得3分;有过相关护理从业经验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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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满分100分,现场评估得分90分以上符合定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