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自然资字〔2022〕187号
市局各相关科室(单位)、德城分局、天衢新区分局:
现将《德州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4号)要求,规范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的工业用地,包括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买卖、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第三条 本市市区(德城区、天衢新区)范围内土地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适用本试行办法;集体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县(市、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产权明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来源合法,取得不动产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五条 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含在建工程)等一并转让。
第六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七条 受让人通过转让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其终止使用期限应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一致。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德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天衢新区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审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陵城分中心分别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九条 德城区政府、天衢新区管委会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产业监管和涉地股权转让监管等工作,制定统一的《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以下简称监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章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申请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二)地上建筑物、其他构筑物(含在建工程)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其中已建成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在建工程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未被列入德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计划;
(四)按照出让合同有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方可转让约定的,应提交具有专业资质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评估(审计)报告;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须经区政府(管委会)审议同意并出具意见后可实行预告登记转让。
(五)已签订监管合同的须完成监管合同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等指标,并达到出让合同及监管合同等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未完成监管合同约定内容,须经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监管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批准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受让人资格条件由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转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转让方持相关权利人、转让方案、转让合同等向宗地所在地自然资源分局申请。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虚报、瞒报。
(二)受理。由自然资源分局受理并填写初审意见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意见、转让方案、转让合同;
2、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来源证明;
3、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因历史原因无规划条件的,按照一般工业用地标准补充规划条件;有规划条件的,一般应执行原规划条件。)
4、工业用地原规划条件执行情况;
5、地块范围、面积、用途、投资等情况;
6、有无影响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形。
报市局审核时,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附必要权属来源资料。
(三)区政府(管委会)审查。自然资源分局初审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并填写区级审查意见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转让企业(自然人)相关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及年限、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属于低效用地或闲置土地;
2、转让后土地用途、受让企业(自然人)拟建情况、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3、区政府(管委会)出具审查意见同时拟定新的监管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原合同已签订监管合同的,区政府(管委会)与转让双方就监管事项签订三方合同,受让人应接续原监管合同履约义务,若确需变更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原监管合同的指标要求;原合同未签订监管合同的,区政府(管委会)须与受让人就监管事项双方签订合同。
(四)科室联审。自然资源分局将受理材料、初审意见和区政府(管委会)审查意见转交确权登记科,确权登记科组织开发利用科、城市规划科、市政规划科、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等相关科室(单位)进行审签;报局审核。
第三章 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需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转让双方约定办理预告登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第十七条 转让双方在转让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应依法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十八条 对转让过程中提供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引导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中介机构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提供虚假信息、恶意干扰市场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双合同”监管模式,区政府(管委会)应对转让后的工业用地利用加强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过程中,与国家、省新出台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附表1: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附表2: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查意见(分局填写)
附表3: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查意见(区政府、管委会填写)
附表4: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划审查意见(城市规划科或市政规划科填写)
附表5: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利用科审查意见(开发利用科填写)
附表1: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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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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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确权登记科
(牵头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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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科室联审,符合转让条件,经审查符合办理登记的条件,拟转****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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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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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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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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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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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查意见
(分局填写)
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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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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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意见、转让方案、转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来源证明;
3、确认地块未被列入德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计划;
4、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因历史原因无规划条件的,按照一般工业用地标准补充规划条件;有规划条件的,一般应执行原规划条件。)
5、工业用地原规划条件执行情况;
6、地块范围、面积、用途、投资等情况;
7、有无影响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形;
8、按照出让合同有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方可转让约定的,审查其提供的具有专业资质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评估(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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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表3: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查意见
(区政府、管委会填写)
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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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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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企业
(自然人)
生产经营、土地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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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企业(自然人)相关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及年限、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属于低效用地或闲置土地;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受让人资格条件由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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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后土地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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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后土地用途,受让企业(自然人)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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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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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查意见同时拟定新的监管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原合同已签订监管合同的,区政府(管委会)与转让双方就监管事项签订三方合同,受让人应接续原监管合同履约义务,若确需变更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原监管合同的指标要求;原合同未签订监管合同的,区政府(管委会)须与受让人就监管事项双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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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表4: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划审查意见
(城市规划科或市政规划科填写)
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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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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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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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面积、
红线、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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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规划条件,写明地块大小、红线位置及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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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划条件或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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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的,新的规划条件不得突破原规划条件的限制性指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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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表5: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利用审查意见
(开发利用科填写)
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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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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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三)核实未被列入德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计划;
(三)按照出让合同有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方可转让约定的,应提交具有专业资质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评估(审计)报告;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须经区政府(管委会)审议同意并出具意见后可实行预告登记转让。
(四)已签订监管合同的须完成监管合同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等指标,并达到出让合同及监管合同等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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