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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庆地研院:

为规范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编制要求

2020年4月1日起,全市新设采矿权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划定矿区范围储量核实及开发利用方案》,不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已设矿山因矿区范围调整或变更开采方式等须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单独编制《划定矿区范围储量核实及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无需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和储量核实,且开采方式未变更的,单独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照《XX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件1)编制,并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1-2011)的规定。

现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适用期届满的,只需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地热水、矿泉水项目填写《地热水、矿泉水项目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表》(详见附件2),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方案审批要求

(一)责任分工

按照“谁发证,谁审批”的原则,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分别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二)审批程序

市局组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编制单位(由矿山企业或矿山企业自行委托)开展相应调查工作,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提交区县局初审,区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所需要件提交市局政务办公大厅。

2.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对编制单位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要件审查,并从市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专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审查通过后由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出具审查意见书,在市局网站公示后送市局生态修复处。

3.市局生态修复处审查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出具方案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抄送相关区县局。

区县局组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可参照市局审查流程,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或由区县局组织方案审查。

三、其他要求

(一)强化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逐年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并于每年初向区县局报送当年治理复垦计划、每年年底向区县局报送当年治理恢复报告。各区县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恢复年度计划及年度报告对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对于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矿山企业应告知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纳入矿业权异常名录管理。市局将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市局发证的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项目资料管理

目前,市局正在建立“在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动态管理系统”,待系统正式上线后,各区县局要充分运用系统对方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及时将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相关资料在系统中补录。在系统上线前,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台账,加强资料档案管理。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合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不再重复编制(矿区范围调整或开采方式变更的除外)。



附件:1.《XX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

(试行)》

2.《地热水、矿泉水项目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

复垦表》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4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1-21 来源: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原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2号文件自2020年4月1日起废止。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方案编制、审批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对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切合实际。

(一)方案编制要求

明确了以下情况下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二合一方案”)。

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以及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时原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编制“二合一”方案。

(二)方案审批要求

一是明确了分级审批。即“谁发证,谁审批”,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市级、区县级发证矿山的“二合一”方案的审批工作。




图 1 分级审批

二是明确了审批程序。市局组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具体审批程序为:①编制单位(由矿山企业或矿山企业自行委托)开展相应调查工作,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提交区县局初审,区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所需要件提交市局政务办公大厅;②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对编制单位提交的“二合一”方案进行要件审查,并从市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专家对方案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审查通过后由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出具审查意见书,在市局网站公示后送市局生态修复处;③市局生态修复处审查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出具方案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和“二合一”方案应抄送相关区县局。至2020年11月系统上线后,该事项转换为网上审批形式,矿业权人自行在“渝快办”上提交相关资料,无需再通过纸质报件提交审批。区县局根据属地管理要求,参照市局审查流程对区县级“二合一”方案进行审查和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