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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丽水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丽水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市监〔2023〕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市监〔2025〕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市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丽水市新闻出版局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积极依托自主创新实现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况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经丽水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新闻出版局认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分为专利类、商标(地理标志)类、版权类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的原则。专利类、商标(地理标志)类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丽水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版权类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一)专利类、商标(地理标志)类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类、商标(地理标志)类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执法监管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的;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

1.专利类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2)创造质量高。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核心专利技术达到省内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企业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1件以上。医药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6件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近3年授权且有效专利12件以上或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1件以上;

(3)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3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 5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或专利年许可收入 500万元以上;

(4)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动。

(5)管理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或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

2.商标(地理标志)类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对提升企业公众知名度发挥明显的作用;

(2)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量控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规范使用3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

(3)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市或全省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中居前10位且年销售收入5千万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3千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1千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1千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4)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或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

(5)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忠诚度较高。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宣传费不少于300万元或不低于年销售额的1.5%,农产品、中间产品放宽至 1%。

(二)版权类申报条件。

1.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2.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版权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4.建立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

5.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

6.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2)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知识产权清单;

(4)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