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丽医保发〔2023〕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本级公立医院、水阁卫生院、富岭卫生院:
为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一)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
完善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二)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100元/次.人。删除13060000200家庭病床巡诊费、13070000100出诊项目。
(三)规范居家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居家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二、统一医保支付政策
(一)家庭病床服务。
1.家庭病床建床对象、建床病种、建床申请、撤床条件等按《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文件规定执行。
2.支付范围。包括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以及病情需要使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上门服务费支付每周不超过3次。上述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3.政策衔接。我市原家庭病床医保政策与本文件不符的,按本文件政策执行,各地要对医疗机构加强政策指导,妥善做好建床参保人员的待遇衔接。
(二)非建床患者上门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为非建床患者提供居家(家里)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建床老年人的上门服务费,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依托智慧医保信息平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移动支付系统改造,实现“居家医保服务在线”全流程“一站式”办理。
医疗机构按照行业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