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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关于重新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烟台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关于重新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2〕419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发科创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关于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举措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物字〔2020〕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将烟台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烟台市市区有关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见附件)。收费标准按月计费的,应当以物业交付之日起至次月同日(不含)止,以此推算计费。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减收、减免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不低于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三)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际执行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按从低原则确认)自空置之日起减收40%。住宅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

(四)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交付后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按月免收停车服务费。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起止时间,车位使用人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

(五)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其中对人员的出入证(卡)每户免费配备不得少于4张,家庭成员不足4人的按实际人数配备。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

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可按4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二)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不收费,超出2小时的部分,可适当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超出2小时部分每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元。实行计次收费,超出2小时的,白天(7时至19时)、夜间(19时至次日7时)分别每次收费2元。

(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