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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风景旅游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仙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工地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措施所需的经费,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各项预防措施。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提出施工过程中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设,在施工图会审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就消防安全相关事项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开展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四)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实行消防安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发现消防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切实执行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项措施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合理配置灭火器材,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工程的各个楼层,应在显著位置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张贴消防疏散示意图。
  (二)施工现场搭设的宿舍、办公用房、厨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临时设施应分开设置,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用房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须为A级。
  (四)施工现场员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煤气灶(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五)2017年7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必须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密目式阻燃安全网;其中高层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必须使用钢质脚手片。
  (六)2017年7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建筑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的,应按规定布置室外消火栓。
  (七)高层建筑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管,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规范要求确定,且不应少于DN100,楼层应设置消防水枪及水带。
  (八)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电焊、气焊、切割、电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理,并在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九)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