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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的通知
沪市监食协〔2023〕480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要求,指导和督促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临时备案管理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等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宣传,指导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参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

为指导和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临时备案管理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等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3.《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4.《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DB 31 2019—2013);
6.《GB31654—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7.《GB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工作指南。
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过程进行风险控制;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
(三)保持场所环境卫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五)规范标签、标识管理,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
(六)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七)及时整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指出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积极配合投诉举报调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八)其他有关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食品安全员的配备
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明确一名食品安全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食品安全员一般由负责人担任。
五、食品安全员的职责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1.落实生产加工过程控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保持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做好食品及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操作、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食品添加剂等管理工作;
2.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不得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时督促食品生产人员保持个人卫生,落实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各项卫生要求;
3.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4.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员的其他职责规定。
(二)实施临时备案管理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1.落实餐饮服务控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做好食品及原料采购、贮存管理、食品加工操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管理工作;
2.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不得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时督促食品经营人员保持个人卫生,落实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各项卫生要求;
3.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4.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员的其他职责规定。
(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1.落实食品销售控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检查、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做好食品购销、贮存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