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建管〔2022〕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决定》(渝建发〔2024〕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以案促改”工作要求,提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水平,筑牢质量防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质审批流程
企业在新申请和增项检测机构资质前,应严格按照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进行自查,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后,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交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
市住房城乡建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将组织检测行业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会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测行业专家对检测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综合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审批结论。申报资料审查不合格的,不再组织现场核查,审批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有关规定,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批时限。
二、加强资质审查工作
(一)申报材料审查要求
为规范企业申报材料,现将资质审查有关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1.申请检测机构资质,需提供申报检测人员从事相应检测类别工作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现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注册类工程师应取得相应检测类别岗位证书。
2.来渝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四川省除外)的原专业技术资格,须按照《
关于印发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01号)规定进行确认。
3.新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需提供检测人员申报前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增项申请的,需提供检测人员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4.检测机构及其股东、主要负责人和检测人员不存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影响资质审批的情形。
(二)现场核查要求
1.核查检测人员是否全部到岗,是否与申报人员一致。
2.核查检测机构实际地址是否与申报地址一致,检测场所设施、环境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