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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价服〔2017〕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 ( 扬府发〔2024〕1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物价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扬发﹝2017﹞4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商品住房价格监管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的意见》(苏价服﹝2015﹞305号)、《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要求,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市区实施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备案范围

扬州市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广陵区、邗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江都区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向江都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二、价格备案程序

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材料报送

开发企业在申报备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填报《扬州市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附件1)、《扬州市区普通商品住房一房一价明细表》(附件2)。首次备案的,还须同时填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表(附件3,其中单独销售的车位、车库、储藏间(阁楼)建设成本和精装修房的装修成本单列,中央空调、集中供热、地源热泵等建设成本单列)。

开发企业携带上述表格各一式三份(纸质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以及加盖公章的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小区规划平面图的复印件及价格承诺书(附件4),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二)备案处理

对开发企业申报备案的材料,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进行价格调查,在综合政府调控要求、购房者承受能力、开发建设成本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处理:

1、予以备案。首次申报备案价格不高于周边地块同类产品住房的备案价格的,下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住房成交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2、暂缓备案。首次申报备案价格高于周边地块同类产品住房的备案价格的,或下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住房成交均价的,暂缓备案,并告知开发企业,引导其合理定价。

三、备案价格管理

(一)切实履行备案价格管理规定。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向

价格部门进行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备案价格为当批次平均价格,并按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合理确定楼位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最终确定到户销售价格(即“一房一价”)。开发企业公示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均价及相应的“一房一价”,不得通过居间服务、补充合同或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提高销售价格。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价格以及项目容积率、车位配比等相关信息,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公示,所有方式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开发企业未出售、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人防工程平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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