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建工﹝2022﹞2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生态科技新城规划建设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投标行为,完善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对优化营商环境新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办法>的通知》(扬建工﹝2017﹞47号)同时作废。
附:《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1日
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监理市场秩序,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程监理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各方主体应当作出信用承诺,其行为纳入行业信用管理范围。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具体办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设置企业或者项目总监承担过类似工程作为合格条件,如因业绩条件要求导致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家的,招标人应当降低或取消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仅限技术复杂或者大型及以上工程项目,可以设置企业或者项目总监承担过类似工程作为合格条件。
第六条 招标人可参照2007年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基准价,合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要求,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人员数量及服务时间。
第八条 招标人对监理人员的配置要求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以及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因素确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招标人对监理工作深度、目标控制要求,并不低于省住建厅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中标人应配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并在监理合同中标明项目监理机构的具体人员。
第十条 监理招投标使用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实行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及时完善更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等数据库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对投标文件中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的抽取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相关自动抽取通知系统,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评标活动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初步评审。
(二)根据需要澄清说明补正。
(三)详细评审。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四条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异常情形和重大偏差的判定和处置。
(一)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报价唯一性。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二)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应当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类似项目业绩、信誉、总监理工程师、联合体投标人等资格评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内容、监理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标准、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监理大纲等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算术性错误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以单价与相应计算基数计算的总价与投标报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七条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对工程的招标范围、服务质量标准、监理服务期限、计价要求、合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的不响应或者不满足,以及对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不响应或者不满足,且纠正这种偏差,将会对其它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产生不公正影响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其投标将被否决,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无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投标时联合体成员与报名资格预审合格时的成员不一致的;
6.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总监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但总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0.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交的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14.监理组所报人员配备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
15.总监超过在手项目规定的;
16.开标时,本市和省内市外企业所投总监,未按要求提供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省系统中反映总监在手项目个数的网页截图(须同时含有投标企业名称、总监姓名、注册证号、在建工程个数,系统时间等信息);省外企业未提供省系统中反映外省企业资格核验通过的网页截图;
17.经评委会评审,确认监理大纲不可行的;
18.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其它合理性重大偏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九条 详细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投标人业绩、监理大纲、信用分和投标报价等的评审。
第二十条 合理低价法,可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或对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项目。该方法一般以监理费报价和市场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具体评审因素和标准如下:
(一)监理费报价评审(90分)
监理费报价评审标准和方法见第二十二条。
(二)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10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估法,一般用于规模较大或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项目或二级及以上工程。采用该方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其评审因素和标准如下:
(一)监理费报价评审(45分)
监理费报价评审标准和方法见第二十二条。
(二)监理服务大纲(25分)
监理服务大纲是工程项目监理组织全面开展的指导性文件,是监理目标实现的重要依据。监理服务大纲采用暗标方式,满分为25分。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篇幅(总篇幅一般不超过80页)要求及监理服务大纲评审要点和扣分标准。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一)监理大纲符合基本要求,项目目标、范围、任务和依据明确、具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项目监理机构成员职责任务明确
(三)监理工作制度
(四)监理目标控制措施和手段
1、质量控制的措施;
2、进度控制的措施;
3、投资控制的措施;
4、安全文明生产(包含扬尘防控)管理措施;
5、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措施;
6、合同管理措施;
7、信息管理措施。
(五)针对本工程特点、技术难点的分析及相应的监理控制措施。
监理服务大纲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