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经信法规 〔201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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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为:(一)个人申请;(二)单位核实申报材料,评议推荐;(三)报各市经信委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四)省经信委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五)公示。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与备案。颁发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四)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六)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经济法律专业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九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 O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 O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撰写、发表、出版过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