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若干事项的通知
扬医保〔2023〕5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各功能区医保工作机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95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精神,推进重特大疾病有关医疗保障政策落细落实,现就贯彻
《实施意见》涉及若干事项政策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有关问题
1.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过渡期有关政策,仍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市“十三五”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保基本医疗”扶贫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扬医保〔2019〕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的,鼓励其在救助身份认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保证医疗救助待遇正常享受。在扬州市域内,救助身份认定地和参保地不一致的,由救助身份认定地予以救助。
二、关于统一医疗救助标准有关问题
3.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结报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包括门诊统筹和居民“两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13万元,包括门诊保障病种、“双通道”管理和单独支付药品等。
4.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医疗救助年度起付标准为4000元,门诊和住院有关费用合并计算。
5.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