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全市罚没财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4-07 滨财税〔2023〕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业,中央和省驻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罚没财物管理,现将《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20〕54号,以下简称《
办法》)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罚没财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17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
办法》和《通知》的学习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罚没财物管理。全市各级执法机关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等制度,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二、加强罚没财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山东省罚没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广使用系统的主动性和紧迫感,确保形成的罚没物品均通过系统进行管理处置。
三、建立罚没财物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的监督,逐步建立罚没财物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市级执法机关应参照《
通知》规定,对需处置的罚没物品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对需提出处置方案的,将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处置。
四、严格罚没物品公开拍卖程序。除《
办法》规定的其他罚没财物处置情形外,全市各级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人(企业)和拍卖保留价(底价)的确定方式参照《
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罚没财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全市罚没财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0年财政部出台《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20〕54号),从全国层面对罚没财务管理进行了规范。2021年山东省财政厅出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罚没财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17号),在省级层面规范了罚没财务的管理流程。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