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市先后印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和《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推进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在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下,清理规范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些部门、转供电经营者对转供电政策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影响了清理规范工作进度。为进一步扩大清理规范效果,确保国家降价措施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费用负担,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析转供电清理规范方式。根据国家政策,鼓励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尽快实现直供。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加强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排查,提出转供电改为直接供电需具备的条件。对能实现直供的,尽快开展一户一表改造。
不能实现直供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两种方式进行规范。具体的规范方式,由转供电经营者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采取其他方式。对于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在移交电网和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之前,也应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二、进一步明确电价执行的方式。转供电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政策规定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收取上获利。
选择按照天津电网销售电价执行的,需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对不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鼓励转供电经营者对用户计量装置进行改造,计量装置改造不得向用户收费,由转供电经营者自行承担;也可根据用户电表计量,按照用户接电电压等级对应的天津电网一般工商业平段电价执行。对执行平段电价和峰谷电价政策形成的收入差额,由转供电经营者自行消化,不得转嫁终端用户。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调整
物业费、租金和服务费的方式解决。调整
物业费、租金标准和收取服务费应与转供用户进行充分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用户理解与支持。
采取电费分摊方式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公平分摊并做到公开透明。转供电经营者自身用电不能转嫁给用户分摊。不得以分摊共用设施及损耗为由调整
物业费、租金和加收其他服务费。
三、推动今年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按照国家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要求,结合我市今年降低电价工作情况,各转供电经营者在按照国家政策清理规范同时,应将今年降价措施全部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