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中药自制剂纳入医保支付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0〕6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事业中心,市直医疗机构:
按照《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8号)相关要求,我市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中药自制剂组织了专家评审。经研究,将部分临床疗效好、经济性评价高的药品(具体情况见附表),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特定医疗机构的使用纳入医保支付。
使用附表所列药品的医疗机构需持经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到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批件审批情况,对该医疗机构使用的相关药品进行备案并按标准支付。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药自制剂医保支付标准明细表